是呼和浩特市發布的一個公告,主要是對涉外旅遊餐館定點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涉外旅遊餐館定點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1-04-19
- 生效日期:1991-04-19
【發布單位】805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4-19
【生效日期】1991-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呼和浩特市涉外旅遊餐館定點管理暫行規定
(1991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我市旅遊業的聲譽,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涉外旅遊餐館定點管理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呼和浩特市涉外旅遊定點餐館需經自治區旅遊局、公安廳、商業廳、市外事辦公室審核批准。
第三條凡來呼和浩特市地區參觀、訪問、旅遊(包括呼市地區各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遊團組)、探親、訪友、貿易洽談、專業考察等外籍人乾及港、澳、台同胞、華僑如需到社會餐館就餐,必須到已定點的涉外旅遊餐館就餐。
第四條各定點餐館要加強經營管理和對各類服務人員的涉外業務培訓,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條各定點餐館要加強衛生防疫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六條各定點餐館要嚴格執行涉外規章制度,嚴寒外事紀律。
第七條各涉外定點餐館要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和外匯管理規定。
第八條各涉外定點餐館不得擅自提高利率,剋扣旅遊者的餐費標準,不得給導遊和陪同人員以任何形式的回扣。要以優質服務樹立信譽,吸引遊客。
第九條各主管業務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外定點餐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第十條各涉外接待部門如違反本規定,一經發現要責成主要負責人檢查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