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是呼和浩特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6年3月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城市綜合管理水平,創造優美整潔的市容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健全和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達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標,根據《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四區、開發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包括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建築施工現場、商場等),社會各類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是指包市容環境衛生、包綠化美化、包社會秩序。
各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劃定。其中地處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單位,其責任區是本單位臨街一側房基線(有護欄或者圍牆的,從護欄或者圍牆起算)至便道側石;無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線;無毗鄰單位的,從本單位四周房基線起算(有護欄或者圍牆的,從護欄或者圍牆起算)。凡有多門的責任單位,每門均實行“門前三包”。
第四條 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各區、開發區市容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保、公安、工商、衛生、房產、市政、交通、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各責任單位必須履行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並與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簽訂《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書》,設專(兼)職人員佩戴統一規定標誌,負責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內容包括:
(一)包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1.按要求自備密閉式廢棄物收集容器,並放置在門檻以內適當位置,嚴禁將垃圾污物掃出門外;積極實行垃圾袋裝化,定時傾倒。禁止亂潑污水,形成冰灘、污水灘;
2.負責責任區內環境整潔,無紙屑、果皮、菸頭、痰跡、污物、廢棄物,無蚊蠅孳生;
3.各臨街建築物、圍牆、櫥窗、牌匾、燈飾要保持美觀整潔,無損,如出現陳舊、破損應及時更換和修復;對不屬於責任單位所有或維護的櫥窗、牌匾、燈飾如出現陳舊、破損的,應當向市容環境管理部門報告;
4.各責任單位要保持其建(構)築物外立面整潔美觀,圖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每兩年整飾翻新一次;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每年“五・一”前清洗一次;如出現破損、脫落、褪色、陳舊、風化、雨水沖刷痕跡等須及時清洗、維修、整飾;
5.各責任單位要保證單位門前責任區內無積冰污雪。白天降雪,停雪後3小時內完成清雪任務;夜間降雪,次日上午11時前完成清雪任務;
6.戶外廣告設施、標牌必須符合設定規定,並經有關部門審批,要保持完好整潔,設定單位負責定期維修、更新;
7.各責任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完善亮化設施;凡設定霓虹燈飾亮化設施的責任單位,應保證夜間美化、亮化設施完好,並按規定要求定時啟用霓虹亮化設施,如出現缺行斷線的應及時修復;
8.店招牌匾必須規範使用蒙漢語言文字,不得出現繁體字、錯別字、二簡字和異體字;
9.商(店)鋪門前不得私自設定檐蓬、遮陽布,凡設定檐蓬、遮陽布的必須經市容管理部門統一規劃,保持整潔完好,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
10.各責任單位應當制止亂貼、亂畫等損害市容環境行為,及時清除責任範圍內影響市容環境的字跡、圖案、貼紙等印記,對發現的不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市容、公安部門舉報。
(二)包綠化美化。
1.保護責任區內的花草樹木,維護綠化設施;
2.禁止攀折花木,做到樹上無釘、無掛、無晾曬衣物;
3.嚴禁向樹坑、綠地內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雜物,並應當積極配合園林管理部門工作,保證樹木成活。
(三)包社會秩序。
1.積極維護責任區內的良好秩序;
2.做到無店外出攤,無亂堆雜物、私搭亂建、亂挖亂掛,無占道經營,門前車輛要停放整齊;
3.不得使用超過規定噪聲標準的電器、音響招攬生意。
第七條 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的“門前三包”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對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取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的指導服務和監督處罰工作,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據《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對阻撓、妨礙市容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
(一)未出示執法證件、未按規定程式執法的;
(二)未使用規定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收據的;
(三)粗暴執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五)侵占或者私分暫扣、沒收物品的;
(六)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隨意處罰當事人的;
(七)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八)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各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工作,倡導良好的環境衛生意識,促進城市的和諧發展。
各大中專院校,中國小、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學生的環境衛生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樹立青少年保護環境的責任意識和社會意識。
第十三條 各旗、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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