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在1990.03.26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3月26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和《呼和浩特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為了明確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的具體周邊範圍,特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道路和場所的周邊範圍以內,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
(一)呼和浩特新城賓館以東至賓館界牆;以南賓館界牆至烏蘭察布西路10米,以西賓館界牆至呼倫南路10米,以北至賓館界牆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二)呼和浩特白塔機場以東、以西、以南、以北圍界外10米和機場北門以外100米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三)呼和浩特火車站:以站台中心為起點以東、以西300米、以北100米和以車站候車大廳台階為起點以南140米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四)新華廣場:東至迎賓路口、南至烏蘭恰特路口、西至戰備路南口、北至內蒙古電視台東側柵欄內;
(五)重要軍事設施和周邊範圍,由內蒙古軍區和內蒙古武警總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劃定的周邊範圍執行。
二、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規定第一項劃定範圍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和《呼和浩特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規定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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