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呼倫貝爾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呼倫貝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根據自治區黨委確定的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時間表,1月19日,呼倫貝爾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至此,呼倫貝爾市及14個旗市區監察委員會已全部掛牌,並正式開展工作,標誌著我市實現了對全市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全面從嚴治黨將進一步向縱深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倫貝爾市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Hulun Buir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19日
- 現任領導:韓麗萍
- 機關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 機關駐地: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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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