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陽春(2·6長沙女子跳車事件司機)

周陽春(2·6長沙女子跳車事件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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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陽春,男,長沙市嶽麓區人,2·6長沙女子跳車事件司機。

2021年2月23日,“女子租乘貨拉拉網約車跳車身亡事件”涉事司機周陽春被刑拘。9月10日,“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一審開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周陽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22年1月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抗訴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23年9月7日,周陽春發文稱,8月29日收到了長沙中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並表示不服判決,決定繼續向湖南高院提交再審申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陽春
  • 國籍中國
  • 職業:司機
  • 性別:男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事發經過,刑事拘留,一審宣判,二審審理,繼續申訴,

人物經歷

2019年9月,周陽春註冊為貨拉拉公司網約車司機,駕駛車輛為白色瑞馳電動麵包車。

人物事件

事發經過

2021年2月6日21時39分,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接報警稱,麓谷街道曲苑路有人跳車,頭部受傷。分局立即派民警趕赴現場處置。120急救車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民警將涉案車輛司機周某春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對現場及車輛進行勘查。2月9日15時,由高新區綜治局組織,高新區公安分局向傷者家屬通報了情況。2月10日10時55分,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刑事拘留

2021年2月23日,記者從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獲悉,2月23日,“女子車某某租乘貨拉拉網約車跳車身亡事件”涉事司機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嶽麓區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一審宣判

2021年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周陽春
周陽春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陽春系深圳依時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簽約司機。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陽春通過平台接到被害人車某某的搬家訂單後,於當日20時38分駕車到達約定地點。因車某某拒絕其付費搬運建議,且等候裝車時間長、訂單賺錢少,周陽春心生不滿。21時14分,周陽春搭載車某某出發,但未提醒坐在副駕駛位的車某某系好安全帶。途中,周陽春又向車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費卸車搬運服務,再遭拒絕,更生不滿。為節省時間,周陽春未按平台推薦路線行駛,而是自行選擇了一條相對省時但較為偏僻的路線。車某某發現周陽春偏離導航路線並駛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陽春或不理會或態度惡劣。車某某心生恐懼,並把頭伸出窗外要求停車,周陽春仍未理會。後周陽春發現車某某用雙手抓住貨車右側窗戶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車外,周陽春已經意識到車某某可能墜車的現實危險,但未制止或採取制動措施。隨後,車某某從車窗墜落。周陽春遂停車,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2月10日,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車某某系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某某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陽春作為貨拉拉平台的簽約司機,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後心生不滿。其違背平台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某某系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並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嶽麓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於9月6日召開了庭前會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周陽春的各項訴訟權利,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部分人大代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親友到庭參加了旁聽。
2021年11月19日,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涉事司機周陽春的妻子李女士在網路上發聲,稱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知該案二審將不開庭審理。同日下午,周陽春及其代理律師均向新京報記者證實了這一訊息。周陽春稱,一審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後,他已提起抗訴,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公平、公正、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其代理律師表示,將繼續爭取開庭審理的機會。
2022年1月7日,長沙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抗訴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23年9月7日,貨拉拉跳車案當事人周陽春發文稱,8月29日收到了長沙中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並表示不服判決,決定繼續向湖南高院提交再審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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