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水

周大水,男。曾任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環保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2015年1月12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

2015年7月31日的《周大水犯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裁定,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已繳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大水
  • 國籍中國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違紀被逮,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歷任嘉興市秀洲區交通局局長,
秀洲區環保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12日,秀洲區環保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周大水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違紀被逮

因犯受賄罪於 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落款是2015年7月31日的《周大水犯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裁定: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大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74.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周大水所收賄賂258.04萬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周大水能如實供述、退清贓款,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周大水認罪態度好,能退清贓款等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酌予採納。據此,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大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
二、涉案賄賂款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