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九一盜掘祖宗墳墓案,此案發生於元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九一盜掘祖宗墳墓案
- 發生年代:元代
- 涉及人物:周九一
- 出處:《元典章·刑部·諸盜》
案件詳情
元朝至大三年(公元1310年),吉州路廬陵縣周如京來告:七月二十九日,其祖周左藏墳墓被盜。後將賊人周九一(名月卿)捉拿到官。經審問罪犯供認:因為家貧,在先曾掘伐祖妣沈氏墳墓,事發後被杖斷八十七下,又記起原葬姑婆周氏小娘墳墓內亦有金銀器皿於是討合曾層二前去掘伐不成。又“再行討合曾層二、劉千三、朱華一於至大三年七月十九日夜各執頭前去鋤掘周左藏墳墓成窟,用手揣撿得銀唾盂等一十二件及黑漆犀皮鏡匣等物,不曾移動骸骨常用布袋兜盛掘到銀器,回到朱華一屋後,稱計二十一兩五錢內分受得銀唾盂、匙筋筋筒、茶盞、子、嗽盂五件,將銀香爐、盞、匙筋、甜瓜、水餅七件分付朱華一收接,典賣鈔兩。有朱華自將至元鈔三十兩與劉千三、曾層二分用。曾層二、劉千三、朱華一招伏相同。”此案審理過程中遇赦釋免。吉州路認為,若比竊盜例將周月卿準親屬相盜免判,而將從賊曾層二等刺字,卻因首賊既已免刺,因而請示上級如何科斷。江西行省接到此案後經審認為:“周九一三次盜掘祖宗墳墓,偷取祭器金銀,事乾惡逆,難與親屬相盜之比。雖是犯在格前,合將首從賊徒一例刺字相應。”此案經中書省交刑部審議後認為:應比照契約凡人強盜刺字。既犯惡逆,難令復居故土,遷徙遼陽肇州屯種相應,此判決經中書省批准依上施行。案中主犯因三次盜掘祖宗墳墓,被認為“事乾惡逆因而不能依親屬相盜減輕處罰,而依凡人強盜例“雖會赦,仍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