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曉東(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

呂曉東(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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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曉東,曾任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24年1月,浙江檢察機關依法對呂曉東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曉東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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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中國農業銀行永康市支行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金華市分行行長,中國農業銀行浙江杭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3年5月1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浙江省監委訊息: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呂曉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浙江省監委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1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浙江省監委對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呂曉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呂曉東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初心不正、黨性缺失,目無黨紀國法,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欺上瞞下,與他人串供並偽造、轉移、隱匿證據,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長期參加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禮品禮金、消費卡,違規使用公車,違規借用信貸客戶車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活動安排,公款報銷個人費用,象徵性支付報酬使用勞務;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實行公務迴避,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工錄用、工作調動、職務晉升中為他人謀利;出資與信貸客戶聯建房產、索要優惠,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發放貸款和處置信貸資產,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家風不正,對配偶放任縱容;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貸款授信審批等方面謀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巨額損失,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犯罪。
呂曉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十九大後仍不思改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農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呂曉東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呂曉東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浙江省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4年1月,中國農業銀行浙江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呂曉東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呂曉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嘉興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呂曉東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行)永康支行副行長、行長,農行金華分行副行長、行長,農行杭州分行副行長,農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農行永康支行行長,農行金華分行副行長、行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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