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明(江西省九江市原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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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明,1954年9月出生於江西省永修縣,曾任九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5年1月17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九江市政府原副市長呂明涉嫌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明
  • 出生日期:1954年9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予以拘留,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終審裁定,

人物履歷

曾任九江市潯陽區區委書記,九江市第十一屆人大代表,九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予以拘留

2004年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呂明予以刑事拘留。

決定逮捕

2004年1月28日,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04年11月24日,九江市廬山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呂明犯受賄罪,向廬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廬山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04年12月17日,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對九江市原副市長呂明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呂明有期徒刑11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呂明於1996年至2003年期間,利用其曾任九江市潯陽區區委書記和九江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先後12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32.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以後,被告人呂明不服,向九江中院提起抗訴。

終審裁定

2005年1月17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九江市政府原副市長呂明涉嫌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經九江市廬山區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被告人呂明於1996年至2003年期間,利用其曾任九江市潯陽區區委書記和九江市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或為建築公司承接工程,或為他人職務升遷予以關照,或為房地產公司改變規劃設計條件,先後12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總計人民幣32.2萬元。廬山區法院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呂明有期徒刑11年。一審宣判以後,被告人呂明不服,向九江中院提起抗訴。
九江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呂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他人32.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作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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