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學芳訴孫春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8月20日在山西省晉中市祁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學芳訴孫春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案件字號:(2014)祁民初字第427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20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晉中市祁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山西省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祁民初字第427號
原告呂學芳。
委託代理人趙寶磊。
被告孫春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志雄。
公司地址:晉中市新建北路308號。
委託代理人岳光超。
原告呂學芳訴被告孫春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閆其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學芳及委託代理人趙寶磊,被告孫春子、被告保險公司委託代理人岳光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4月23日23時許,被告孫春子駕駛其所有的晉KA小型客車沿東夏線由東向西行駛,途徑祁縣小開元門口地段時與前方同方向騎腳踏車的該發生碰撞,造成該受傷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該無責任,被告孫春子負全部責任。事故後,該即被送至祁縣人民醫院治療,但就相關費用二被告至今未能賠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孫春子辯稱,該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車輛所有人和投保情況無異議,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各項險種,且事故後為原告墊付醫藥費3000元,故請被告保險公司一併予以賠付。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該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車輛所有人和投保情況無異議,該公司同意在對原告損失核實後予以賠付,但不予承擔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晉KA小型客車的登記車主及實際所有人和駕駛員為被告孫春子,被告孫春子為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各項險種,並投有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5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4日24時止,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300000元。2014年4月23日23時許,被告孫春子駕駛該車沿東夏線由東向西行駛途徑祁縣城內小開元門口地段時與前方同方向騎腳踏車行駛的原告呂學芳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呂學芳受傷及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呂學芳無責任,被告孫春子負全部責任。事故後,原告呂學芳即被送至祁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尾骨骨折,住院53天,於2014年6月16日出院。出院時醫生建議:休息6-8周,加強營養,不適隨診,定期複查。原告呂學芳因該事故實際遭受的損失有:醫藥費5103.29元、營養費3270元[30元/天×(住院53天+56天)]、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650元(50元/天×53天)、護理費4306.94元(29661元/365天×53天)、誤工費8857.66元(29661元/365天×109天)、交通費酌情500元、腳踏車損失酌情150元,總計人民幣24837.89元。事故後,被告孫春子為原告墊付醫藥費3000元,雙方均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戶籍證明、行車證複印件、責任認定書、保單複印件、診斷書、病歷、出院證、醫藥費票據、交通費票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情況予以確認。
本案雙方意見不一調解無果。
本院認為,2014年4月23日23時許,原、被告雙方在祁縣小開元地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呂學芳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是本案事實,據此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孫春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呂學芳無責任,雙方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後,被告孫春子本應對原告損失予以賠付,但鑒於被告所有的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原告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再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至於被告孫春子為原告墊付的醫藥費可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付被告孫春子。至於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不予承擔訴訟費之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呂學芳因該事故實際遭受的損失為人民幣24837.89元,減去被告孫春子墊付的醫藥費3000元,餘款21837.8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呂學芳21837.8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十日內理賠被告孫春子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6元,減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呂學芳負擔2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分公司負擔1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閆其良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韓雨齊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契約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