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阿二酒醉自行跌傷身死案

吳阿二酒醉自行跌傷身死案,此案發生在清朝道光五年(公元182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阿二酒醉自行跌傷身死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吳阿二
  • 出處:《刑案匯覽》卷四二、《大清律例
案件經過
貴州省民吳阿二、吳阿三、吳阿四系同胞兄弟,吳阿三、吳阿四二人與胞兄吳阿二因故口角,發生爭鬧。吳阿三、吳阿四用拳打傷吳阿二胸膛和右耳根。經親戚周見先勸阻,吳阿三、吳阿四分別回家。吳阿二則在周見先家飲酒,因過量而醉。吳阿二手拿一條板凳準備到屋外乘涼,不料板凳碰到門檻上致其失足跌倒,摔傷腎囊、腸道、臍肚,以致死亡。案發後,經貴州巡撫審理,查明吳阿三、吳阿四均只用拳將吳阿二毆打一下,吳阿二之死確係因酒醉後自行跌倒摔死。《大清律例》規定:鬥毆傷人後,被傷之人別因他故而死亡,鬥毆傷人者不用抵命,只按鬥毆傷人律判處。據此,貴州巡撫將案犯吳阿三、吳阿四分首從依照“弟毆傷胞兄律”判處徒刑,吳阿四依為從犯較吳阿三減輕一等判處。案結上報刑部,經覆核,刑部認為原判“系照律辦理”“惟查卑幼共毆期親尊長,必須主使謀毆方有首從可分。今吳阿三、吳阿四系各自毆打,並非吳阿四聽從吳阿三糾集共毆”,所以“自應各科各罪”,而“該省依為從減一等之處系屬錯誤”。刑部據此駁復“應該交司將吳阿四改依弟毆傷胞兄律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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