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軍(浙江省嘉善縣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原副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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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縣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原副經理吳軍在主管一工程期間,玩忽職守,致使發生2死5傷的生產安全事故。2012年11月20日,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一審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兩罪並罰,判處吳軍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期間,吳軍在先後擔任嘉善縣建設局下屬事業單位嘉善縣城市建設發展公司辦事員、嘉善縣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子公司嘉善縣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副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5.8萬元。2010年6月,吳軍作為平黎公路嘉善南站連線線工程業主單位管理人員及項目指揮部成員,未盡職責,對工程中存在的違法發包未予制止,未審查相關施工單位和人員資質,在發現隱患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發生2死5傷的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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