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才湖

吳才湖在2001年至2007年擔任麻陽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通過建設工程發包、工作安排及崗位調整、職級提拔等,先後79次非法收受33個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所送的人民幣、美元、小轎車、手提電腦、手錶等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88萬餘元,為請託人直接謀取利益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期間,被告人吳才湖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6次從公務開支、學習費用的銀行儲蓄卡上貪污公款9萬餘元。另外,被告人吳才湖還有價值總計117萬餘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吳才湖在2001年至2007年擔任麻陽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通過建設工程發包、工作安排及崗位調整、職級提拔等,先後79次非法收受33個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名義所送的人民幣、美元、小轎車、手提電腦、手錶等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88萬餘元,為請託人直接謀取利益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期間,被告人吳才湖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6次從公務開支、學習費用的銀行儲蓄卡上貪污公款9萬餘元。另外,被告人吳才湖還有價值總計117萬餘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吳才湖在涉嫌受賄被紀檢機關“雙規”及被檢察機關羈押期間,能主動如實交待紀檢、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對其受賄犯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能主動向紀檢機關如實供述了紀檢機關所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屬自首,對其貪污犯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對被告人吳才湖所犯的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量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5萬元。原麻陽苗族自治縣委書記吳才湖受賄、貪污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並進行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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