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紅寺堡區司法局

吳忠市紅寺堡區司法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8〕101號)和《吳忠市黨委辦公室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吳忠市紅寺堡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吳黨辦發〔2019〕5號),制定本規定。

吳忠市紅寺堡區司法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吳忠市紅寺堡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委依法治區辦)設在區司法局,接受區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區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區司法局的內設股室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紅寺堡區委依法治區辦相關工作,接受區委依法治區辦的統籌協調。

吳忠市紅寺堡區司法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方針政策、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決策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紅寺堡區司法局
  • 政編制:26名
  • 所屬部門: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吳忠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派出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區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區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組織開展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重大決策、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區政府對外契約、框架協定的審查等法律事務。負責全區公職律師及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區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初審、培訓、考務及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
(四)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
(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六)承擔社區矯正工作,承擔全區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組織協調與實施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全區城鄉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八)規劃、協調,指導全區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
(九)完成區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擬訂紅寺堡區司法行政系統中長期規劃。負責機關文電,文稿、會務、機要、保密、財務、檔案、統計、信息、宣傳、人事、人才、教育培訓、政務公開、信訪、技術網路等日常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統重點工作的協調督辦。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督辦工作。指導、協調司法行政系統應急、維穩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宣傳教育、思想作風建設。負責機關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
(二)法治宣傳教育崗位。負責處理區委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工作。協調、督促、檢查各部門落實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負責籌備區委依法治區委員會相關會議,開展全面依法治區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擬定全面依法治區、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宣傳和輿情處置工作。
(三)社區矯正管理崗位。負責社區矯正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實施。負責貫徹落實自治區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協調處置社區矯正工作中突發事件。組織全區社區矯正業務培訓。組織開展社區矯正理論研究。提出減刑、撤銷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建議。負責全區刑滿釋放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實施。
(四)基層建設崗位。負責擬訂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區基層司法所建設。指導督查司法助理員履行職責,組織司法助理員的教育培訓。指導監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承擔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初審、培訓、考務及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崗位。負責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和指導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律師、律師事務所及法律服務所。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全區公職律師及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全區律師機構設立、登記、年檢註冊和註銷的初審。負責區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承辦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報送及清理工作。承辦相關方面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措施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承擔區政府對外契約、框架協定的審查等法律事務。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請求。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承辦向區人民政府提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工作。

人員編制

區司法局行政編制2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區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派出機構

司法局下設5個司法所,紅寺堡司法所、大河司法所、新莊集司法所、柳泉司法所、太陽山司法所,司法所作為司法局派出機構,為副科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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