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科學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和自治區創新驅動戰略及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科技工作政策及措施;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科技創新和科技體制改革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全區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
(三)推動多元化的科技投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申報、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吳忠市、利通區級重點研發計畫、科技惠民計畫、科技基礎條件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扶貧、科技創新等科技計畫項目。負責監督管理全區科技項目經費使用。
(四)落實自治區、吳忠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政策。組織擬訂科技促進工業、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加強農村科技示範和先進適用技術的示範套用。
(五)擬訂全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技術中介機構的發展。
(六)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負責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科技創新基地發展建設。
(七)承擔科技統計、保密、檔案及對外科技交流與科技合作相關工作。
(八)負責全區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項目的申報、管理、組織、指導、服務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科技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科技人才,推動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
(十)負責科技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示範,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研發資金投入,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十一)擬定全區科學技術普及和科學技術的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謀劃全區科學普及工作。
(十二)統籌推進全區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最佳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
(十三)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運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黨群、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務公開、保密、信訪、效能建設、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重大科技調研活動。負責各類科技項目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二)農業和社會管理崗。組織擬定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申報並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吳忠市農業領域各類科技項目;加強農村科技示範和先進適用技術的示範套用;指導科技特派員創業工作,挖掘和培養鄉村人才,推動科技扶貧工作。
(三)工業、服務業科技管理崗。負責組織、申報、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吳忠市、利通區級的重點研發計畫、科技惠民計畫、科技基礎條件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創新等科技計畫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認定工作;負責組織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聯合開展科學技術合作;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技術中介機構的發展;組織對外科技交流與科技合作工作。
(四)科學技術普及崗。組織開展社會化科學技術活動、學術活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農村實用技術諮詢、培訓、推廣和服務等科學技術活動;宣傳企業節能減排、循環利用等新技術;承擔科技信息發布和科普宣傳工作;承擔上級科協部門安排的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科技局核定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1名(副科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吳忠市利通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