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林(通遼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吳國林(通遼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吳國林,男,漢族,1964年3月出生,籍貫為遼寧黑山,出生地為內蒙古通遼,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9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內蒙古農牧學院農學專業畢業。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019年10月,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吳國林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國林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宣判,吳國林被判有期徒刑1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國林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內蒙古通遼
  • 出生日期:1964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4.09——1988.07,內蒙古農牧學院農學專業學習;
1988.07——1988.09,待分配;
1988.09——1991.01,哲里木盟原通遼市角乾鄉農業助理、企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1991.01——1992.01,哲里木盟農研所種子經營開發室工作;
1992.01——1997.01,哲里木盟農研所辦公室副主任;
1997.01——2001.07,哲里木盟(通遼市)農研所副所長;
2001.07——2005.06,通遼市農研所所長、黨委副書記;
2005.06——2006.08,通遼市農科院院長、黨委書記;
2006.08——2007.02,通遼市科左後旗旗委副書記、旗人民政府副旗長、代旗長;
2007.02——2007.11,通遼市科左後旗旗委副書記、旗人民政府旗長;
2007.11——2013.01,通遼市科左後旗旗委書記;
2013.01——2017.12,通遼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2017.12——2019.07,通遼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4月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通遼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吳國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8月10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通遼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吳國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國林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收受他人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私慾膨脹,把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國家專項補貼和獎勵資金,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濫用職權,違規出借財政資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
吳國林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國林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吳國林(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國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吳國林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通遼市科爾沁左翼後旗旗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騙取國家專項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科爾沁左翼後旗政府代旗長、旗長、旗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利用擔任科爾沁左翼後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濫用職權,違規出借財政資金,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通遼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吳國林(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宣判,吳國林被判有期徒刑17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吳國林利用擔任通遼市科左後旗代旗長、旗長、書記的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侵吞、套取公款16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總計8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於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93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國林犯有數罪,應當對其數罪併罰,其主動供述其受賄罪的部分犯罪事實,其親屬主動退還贓款24萬元,可以對其酌定從輕處罰。
最終,判決認定被告人吳國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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