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煒(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原書記)

吳煒(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原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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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煒,男,漢族,1968年9月生,廣東普寧人,199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4年6月被開除黨籍),1987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大學商學院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書記。

2024年6月,吳煒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煒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廣東普寧
  • 出生日期:1968年9月
  • 畢業院校廣西大學
人物履歷,擔任職務,人物事件,涉嫌違紀,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84.09-1987.07 廣西南寧師範學校中等師範專業學習
1987.07-1990.07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民樂國小教師
1990.07-1992.10 共青團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學校部幹事(1988.09-1991.07廣西廣播電視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1992.10-1994.06 共青團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學校部副部長、部長
1994.06-1995.08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少年活動中心主任(1992.08-1994.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專業學習)
1995.08-1999.04 共青團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副書記,市青少年活動中心主任
1999.04-2000.08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勞動局副局長、黨組成員(1997.09-1999.07廣西大學商學院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0.08-2003.09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黨組書記
2003.09-2007.08 廣西壯族自治區橫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黨組書記(2003.01-2004.01廣西區委黨校中青班學習;2006.042006.09掛任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戰略策劃部主任助理)-
2007.08-2007.09 廣西壯族自治區橫縣縣委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7.09-2008.12 廣西壯族自治區橫縣縣委書記
2008.12-2009.01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橫縣縣委書記
2009.01-2009.11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9.11-2011.08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常委、秘書長,市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2011.08-2011.1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1.10-2011.11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11.11-2011.11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南寧市北部灣(廣西)經濟區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南寧五象新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管理委員會)主任(指揮長)、黨組書記
2011.11-2013.08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南寧市北部灣(廣西)經濟區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管理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3.08-2014.04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南寧市北部灣(廣西)經濟區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管理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市行政學院院長(兼)
2014.04-2015.09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南寧市北部灣(廣西)經濟區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市行政學院院長(兼)
2015.09-2015.10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副書記
2015.10-2015.12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兼),市柳東新區、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兼)
2015.12-2016.01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黨組書記
2016.01-2021.02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21.02-2023.11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書記(2021.04兼任柳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擔任職務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二十大代表,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十二屆人大代表,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第十一屆、十二屆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4年1月,代表資格終止)。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23年11月16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原書記吳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4年6月,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柳州市委原書記吳煒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煒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扭曲,政績觀錯位,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大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娛樂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財物;毫無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
吳煒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吳煒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柳州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對吳煒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待召開自治區黨委全會時予以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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