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減損

名譽減損(existimationis minutio) 亦譯“令名減少”。指缺乏健全的聲譽。羅馬人重視名譽,若名譽有虧,則所享受的權利亦受限制。名譽減損的種類有三種:(1)不能作證(intestabilis),(2)喪失廉恥(infamia),(3)污名(turpitudo),亦稱“事實上的喪失廉恥”。

(1)不能作證(intestabilis),指在要式行為中的證人事後拒絕作證或以文字侮辱他人的,即喪失作證及請人作證的資格。古羅馬的重要法律行為均須由證人作證,故不能作證即意味著剝奪其人的權利能力。(2)喪失廉恥(infamia),指因犯某些罪或從事當時羅馬社會認為是下賤職業等的人,由監察官、執政官或大法官剝奪其某些權利的一種處分。喪失廉恥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和元老院成員階層結婚,不得代一般人或請他人為自己進行訴訟。(3)污名(turpitudo),亦稱“事實上的喪失廉恥”。指雖未經官廳宣告,但因行為卑劣,為人們所不齒的。有污名的人不得任監護人、證人等,家長把女兒許配給有污名的人,女兒有權拒絕;遺囑人排除兄弟姐妹而令有污名者為繼承人時,其兄弟姐妹得訴請撒銷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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