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國土資源局

吉首市國土資源局

吉首市國土資源局是吉首市政府部門,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依法保土地、礦產資源規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對國土資源實施動態巡查,查處違法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首市國土資源局
  • 總部:吉首市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能,其他信息,

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中央和地方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各種條例、辦法、規定等法律、法規;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章, 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貫徹實施土地資、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州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依法保土地、礦產資源規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對國土資源實施動態巡查,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 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其他信息

(五)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地籍地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組織市內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承擔報國務院、省、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監督管理,管理地堪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堪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測繪項目。
(十一)依法審查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來組織或個人來市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全市各地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吉首市行政區劃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三)用好國家財政拔給的地質勘查、礎測繪專項資金及省、州、市財政拔給的其他各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州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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