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會 長:閆長文
副會長兼秘書長:劉德才
副 會 長:王浩然 馮延輝 趙東明 許錄春 許明哲 王治安 姜萬秀
協會辦公室:齊曉梅
協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1.負責檔案收發登記、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日常檔案、重要報告及總結、會議紀要的起草、印發工作;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秘書長聯席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
2.負責對內設機構及上級管理機構的溝通協調工作;
3.負責社會管理機構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照的年檢(審)工作;
4.負責國內外相關社會團體互訪活動的接待、安排;
5.負責全體職工的日常考勤及值班日誌的檢查工作,維護勞動紀律;
6.負責編制工資表、代扣代繳五險一金等工作;
7.按有關規定辦理職工的調入調出及退休退職等手續;
8.負責辦公用品採購發放,車輛調度維修,職工福利發放等行政管理工作;
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宣傳部:胡國良
宣傳部工作職責
1.負責做好全省道路運輸行業會員單位文明創建活動的組織開展及驗收評比工作;
2.負責辦好《吉林道路運輸》雜誌(雙月刊),提高辦刊質量並做好編輯、印製、發行工作;
3.負責省運輸協會、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出租汽車協會三個網站建設、維護及日常管理工作。根據領導指示及各部門提供資料及時在網站公布,並定期更新、修改網站論壇、協會通報和有關調研內容;
4.負責做好客運站媒體廣告跟蹤,審核,擬制公益廣告內容、做好文字把關工作。對媒體播放的內容詳細進行記錄;並負責聯繫廣告商對客運站媒體設備硬體進行維護;
5.負責協會辦公樓的網路、伺服器、電訊輸入輸出硬體設備的維護、調試及線路整理工作,並負責協會機房的防火,衛生及管理工作;
6.承辦領導交辦事宜。
會員服務部:崔寶喜
會員服務部工作職責
1.圍繞吉林省道路運輸中心工作,堅持“雙向服務”的宗旨,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服務功能,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當好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2.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指導會員單位運用優惠政策,提升道路運輸行業發展能力。
3.針對道路運輸市場發展趨勢,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探討專題,組織各種形式的交流、研討活動,引導會員做好超前導向工作。
4.加快推進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項目調查工作,圍繞項目類型、數量、規模和補助資金及項目管理,提供全過程諮詢服務工作。
5.開展行業自律工作,促進道路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進一步完善服務過程程式化、服務管理規範化和服務質量標準化,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功能。
6.結合道路運輸市場發展動態,開展貨物運輸成本及車輛
燃油消耗量監測等調查工作。
7.積極組織人員完成上級交辦、領導批辦和本級受理訴求事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並做好轉辦、立項交辦、要件呈批及復函工作。
8.負責會員單位有關信息收集和統計,不斷完善、更新會員信息資料庫。
9.圍繞道路運輸企業等級評定、汽車客運站站級初評工作,不斷完善評審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做好道路運輸企業等級評定、汽車客運站站級初評服務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工作。
財務計畫部:陳艷波
財務計畫部工作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稅收政策和法規,建立健全財務各項規章制度。
2.編制年度計畫,全面負責旅客站務費省集中部分資金的計畫上報及下達工作。
3.做好協會會費的收取及旅客站務費省集中部分的徵集。
4.負責旅客站務費省集中部分項目的招投標、契約談判及籌備等前期工作。
5.負責監督旅客站務費省集中部分資金的使用及執行情況。
6.負責財務預算,決算及各項報表的編報工作及完成旅客站務費省集中部分年終統計工作。
7.負責債權、債務和固定資產的核查工作。
8.做好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專家工作部:於彥華
專家工作部工作職責
1.按照協會《章程》要求,搞好調查研究、政策諮詢、法律援助、解疑釋惑,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為企業和經營者提供服務,發揮參謀智囊作用。
2.組織專家圍繞運輸行業發展前景和政策,運輸發展戰略和趨勢,以及評估、論證和套用進行探討和分析。
3.組織專家深入基層和企業,了解情況、聽取訴求、剖析問題、研究對策。對創新調控和改進完善工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4.組織專家學習與掌握黨和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運輸發展的重大方針和政策。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需要,組織參觀考察,學習交流,開闊視野,深化工作。組織專家開展調研活動。
5.配合和參與協會較重大工作及活動。完成領導交的臨時工作。
專業委員會
經營者專業委員會
吉林省運輸協會客運經營者專業委員會
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林省運輸協會客運經營者專業委員會屬吉林省運輸協會的分支機構,是全省道路客運企業和個體客運業戶自願參加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在會員和政府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具有組織、協調、服務功能,為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當好參謀助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相關的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和政府服務。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在中國道路運輸協會旅客運輸工作委員會、吉林省運輸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吉林省民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組織會員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本會地址在吉林省長春市經濟開發區浦東路4488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主要是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作用,具體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並承擔與本專業有關的管理課題研究,開展現代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術的可行性論證,探索適合我省及會員單位的現代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模式,開展省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廣新經驗、新方法、新技術,為會員提供各種形式的管理、技術諮詢和服務。
(三)按照本專業的特點,組織多種形式的客運管理、經營、駕乘人員技術業務培訓。
(四)組織商定有關本專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並監督實施。
(五)開展道路客運及相關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統計、整理和研究工作,對現代道路客運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管理法規、技術標準、業務規章及重大道路客運科研項目提出建議;
(七)協調本行業與相關行業的關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本省範圍內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及相關的機構、個體運輸戶,不分經濟性質和隸屬關係,經自願申請,由常務理事會或專業委員會辦公會議審定後,均可成為本專業委員會會員,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權力:
(一)在本專業委員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享受本專業委員會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的優先權及優惠權。
(四)優先參加本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五)有權要求本專業委員會幫助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六)有權參與行業價格政策的討論及建議,優先參加行業內
價格聽證會,有權對本行業相關市場進行監督、舉報,並向本專業委員會提交建設性意見,由本專業委員會代表會員意志向政府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會員優先獲取本專業委員會相關信息(情報),並有權要求本專業委員會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委員會條例。
(二)執行本專業委員會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交辦的任務,維護本專業委員會利益和聲譽。
(四)及時向本專業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專業委員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 會員有入會、退會的自由。
(一)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專業委員會同意,辦妥有關手續,繳回會員證書,既可退會。
(二)會員不履行義務,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或損害本專業委員會利益和聲譽,批評教育無效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自動退會和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收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專業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由有關單位推選的方式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兼任會員代表的職責;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情況難以任職時,原推薦單位可以提出調整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或專業委員會辦公會議決定。在委員會的構成上,要體現客運經營者是專業委員會的主體。
(二) 理事會的職責是:
1.聽取和審議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審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
3.決定本專業委員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4.選舉常務理事、主任、副主任委員;
5.處理其他屬於本專業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委員會的職責,並向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常務理事會由20人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組成的專業委員會辦公會,討論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五章 終止程式
第十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停止,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出,並經全體理事會通過,報省運輸協會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執行,在國家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經全體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省運輸協會,經國家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本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會。
道路客運站務專業委員會
吉林省運輸協會道路客運站務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吉林省運輸協會道路客運站務專業委員會屬吉林省運輸協會的分支機構,是各類道路運輸客運站自願參加的社會民眾團體組織。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在會員和政府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具有組織、協調、服務功能,為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當好參謀助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相關的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和政府服務。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在中國道路運輸協會站場專業委員會、吉林省運輸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吉林省民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本會地址在吉林省長春市經濟開發區浦東路4488號(吉林省運輸協會辦公樓)。
第二章任 務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主要是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作用,具體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並承擔與本專業委員會有關的科技課題研究,開展現代道路客運站務經營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術的可行性論證,探索適合我省及會員單位的現代道路客運站務管理模式。開展省內外同行業的管理經驗交流與合作,推廣新經驗、新方法、新技術,為會員提供各種形式的經營、管理、技術諮詢和服務;
(三)按照本行業的特點,組織各種形式的道路客運站務經營管理人員技術業務培訓。
(四)組織商定有關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並監督實施;
(五)開展道路客運站務及相關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統計、整理和研究工作,對現代道路客運站務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管理法規、技術標準、業務規章及重大站務科研項目提出建議;
(六)組織企業的資格認證和等級初審;
(七)組織各級客運站的各類服務質量達標競賽活動;
(八)協調本行業與相關行業的經濟關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本省範圍內的道路運輸客運站及相關的機構、企業,不分經濟性質和隸屬關係,經自願申請,由常務理事會或專業工作委員會辦公會議審定後,均可成為本專業委員會會員,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權力:
(一)在本專業委員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享受本專業委員會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的優先權及優惠權。
(四)優先參加本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五)有權要求本專業委員會幫助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六)有權參與行業價格、技術經濟政策的討論及建議,優先參加行業內
價格聽證會,有權對本行業相關市場進行監督、舉報,並向本專業委員會提交建設性意見,由本專業委員會代表會員意志向政府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會員優先獲取本專業委員會相關技術、經濟信息(情報),並有權要求本專業委員會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委員會條例。
(二)執行本專業委員會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交辦的任務,維護本專業委員會利益和聲譽。
(四)及時向本專業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專業委員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 會員有入會、退會的自由。
(一)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專業委員會同意,辦妥有關手續,繳回會員證書,即可退會。
(二)會員不履行義務,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或損害本專業委員會利益和聲譽,批評教育無效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自動退會和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收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各級機構實行
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專業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由有關單位推選的方式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兼任會員代表的職責;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情況難以任職時,原推薦單位可以提出調整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或專業委員會辦公會議決定。在理事會的構成上,要體現客運站是專業委員會的主體。
(二)理事會的職責是:
1、研究制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
2、聽取和審議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決定本專業委員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4、選舉常務理事、主任、副主任委員;
5、處理其他屬於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的專業委員會辦公會,討論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五章 終止程式
第十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停止,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出,並經全體委員會通過,報省運輸協會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執行,在國家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經全體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省運輸協會,經國家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本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會。
物流專業委員會
吉林省運輸協會物流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林省運輸協會物流專業委員會屬吉林省運輸協會的分支機構,是各類道路運輸物流企業、營業性貨物運輸企業、貨運場站、信息配載業戶以及物流套用企業等自願參加的社會民眾團體組織。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在會員和政府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及組織、協調、服務功能,當好參謀助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相關的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和政府服務。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在中國道路運輸協會物流專業委員會、吉林省運輸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吉林省民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本會地址在吉林省長春市經濟開發區浦東路4488號(吉林省運輸協會辦公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主要是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作用,具體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並承擔與本專業有關的科技課題研究,開展現代物流經營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術的可行性論證,探索適合我省及會員單位的現代物流管理模式。開展省內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廣新經驗、新方法、新技術,為會員提供各種形式的經營、管理、技術諮詢和服務;
(三)按照本專業的特點,通過多種形式,組織物流經營管理人員技術業務培訓。
(四) 組織商定有關本專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並監督實施;
(五)開展物流及相關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統計、整理和研究工作,對現代物流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管理法規、技術標準、業務規章及重大項目提出建議;
(六)組織企業的資格認證和企業等級初審;
(七)協調本行業與相關產業的經濟關係。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本省範圍內的道路運輸物流企業及相關的機構、企業,不分經濟性質和隸屬關係,經自願申請,由常務理事會或專業工作委員會辦公會議審定後,均可成為本專業委員會團體會員,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權力:
(一)在本專業委員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享受本專業委員會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的優先權及優惠權。
(四)優先參加本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五)有權要求本專業委員會幫助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六)有權參與行業價格、技術經濟政策的討論及建議,優先參加行業內各市場的價格聽證會,有權對本行業相關市場進行監督、舉報,並向本專業委員會提交建設性意見,由本專業委員會代表會員意志向政府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會員優先獲取本專業委員會相關技術、經濟信息(情報),並有權要求本專業委員會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委員會條例。
(二)執行本專業委員會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專業委員會交辦的任務,維護本專業委員會利益和聲譽。
(四)及時向本專業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專業委員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有入會、退會的自由。
(一)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專業委員會同意,辦妥有關手續,繳回會員證書,即可退會。
(二)會員不履行義務,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或損害本專業委員會利益和聲譽,批評教育無效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自動退會和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收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各級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專業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由有關單位推選的方式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兼任會員代表的職責;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情況難以任職時,原推薦單位可以提出調整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或專業委員會辦公會議決定。在理事會的構成上,要體現企業是專業委員會的主體。
(二)理事會的職責是:
1、 聽取和審議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 審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
3、 決定本專業委員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4、 審查本專業委員會財務預決算;
5、 選舉常務理事、主任、副主任委員和辦公室主任;聘請本專業委員會的名譽委員、名譽主任、顧問和高級顧問;
6、處理其他屬於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任、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組成的專業委員會辦公會,討論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常務理事會按照行業特點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辦公室,作為本專業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聘請名譽委員、名譽主任、顧問或高級顧問。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本專業委員會有償服務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三)政府主管部門的撥款和資助;
(四)國內外社會、經濟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五)非會員委員單位提供的資助;
第十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六條 經費開支:
(一)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 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
(三)課題研究和製作經費及評審費;
(四)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費及相關開支;
(五)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經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勞保福利和差旅費;
(六) 本專業委員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經費開支。
第十七條 經費管理
(一) 本專業委員會會費納入省運輸協會會費管理,各項費用支出嚴格執行省協會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 本專業委員會的財務預算經專業委員會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報省運輸協會批准,方可實施;
(三) 本專業委員會的財務決算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並接受審議;
第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停止,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團體會員提出,並經全體委員會通過,報省運輸協會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執行,在國家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專業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經全體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省運輸協會,經國家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吉林省運輸協會;(英文名稱為:JiLin Transpor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JLTA)
第二條 吉林省運輸協會是經吉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吉林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由全省道路運輸業及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全省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社團組織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全省道路運輸業提供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保護國家利益,依法維護道路運輸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本行業內部及社會關係。為政府和企業服務,當好參謀和助手,發揮好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以現代企業制度為準繩,努力實現道路運輸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在吉林省交通廳、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下,依法組織和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吉林省長春市解放大路25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溝通會員和政府及其部門的聯繫,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
(二)承辦政府部門授權、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圍繞交通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積極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改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三)建立行規行約,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建立客運站及客運班車媒體平台,收集、發布行業信息及商業廣告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在客票背面印製廣告。推廣新技術、新經驗。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五)根據授權組織行業從業人員進行技術、業務、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六)組織開展行業資質認證及站級核定工作,根據國家道協要求開展好道路運輸企業等級評定工作。
(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會員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八)積極組織會員,尤其是中小企業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
(九)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規範會員的對外交往活動,積極組織會員做好保障措施,主動參與協調對外經營活動的爭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 積極參與本行業的技術、科研成果鑑定工作,參與新技術、新產品鑑定和推廣工作,參與商務、服務性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十一) 協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抓好道路運輸行業的兩個文明建設活動,並根據授權進行行評行檢和評優選先工作。
(十二) 組織行業內從業人員及會員開展積極向上、豐富多彩、健康的文體活動和技術比武、崗位練兵活動。
(十三) 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為行業
經營性收費標準的制定及修改,做好調研工作。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欺行霸市、居間盤剝、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十四) 承擔政府和會員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省內各市(州)、縣(市、區)道路運輸協會和道路運輸經營者(含客運、貨運、駕駛員培訓、搬運裝卸、出租汽車與汽車租賃、物流、信息配載和客貨運輸場站(樞紐)下同)、道路運輸行業科研、教育、出版等事業單位;為道路運輸業提供產品或服務等相關行業的重點企、事業單位,熱心道路運輸事業的專家、學者、有經驗的管理人員,不分經濟性質和隸屬關係,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本會業務範圍的單位及個人;
(二) 自願加入本會並願意積極參與本行業工作和活動;
(三) 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會秘書處審查,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或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批難; 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三) 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各項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免費獲得本會《吉林道路運輸》刊物或其他信息資料;
(四)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的優先權及優惠權待遇;
(五)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六) 會員在本會組織下,有權參與行業價格、技術經濟政策的討論及建議,優先參加行業內的價格聽證會,有權對道路運輸業市場進行監督、舉報,並向本會提交建設性意見,由本會代表會員意志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 要求本會幫助解決符合本會宗旨的有關問題;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五) 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不履行義務,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給予書面提醒,保留會員資格一年,其間不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取消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經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書。會員因轉產、停業、破產,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退會、取消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本會將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決定理事會組成和增補、調整、罷免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 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印發會議檔案,或通過內部刊物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理事的人數為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情況難以繼續任職時,理事單位可以提出調整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任免。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報告、變更、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制定協會內部重大管理制度和行規行約;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授權秘書處向
新會員頒發會員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職權。常務理事會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方可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討論本會日常工作中需由集體決定的重要事項,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按照行業特點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秘書處,作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並可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程式聘用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開展工作。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批准,由秘書長聘用。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下設必要的工作部門,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可根據實際條件和業務需要設定科研、諮詢、培訓等組織或機構,承擔道路運輸業經濟、法律、技術、業務、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和課題研究任務。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定、合併、分設、撤銷,由秘書處報請會長辦公會決定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行業生產和專業特點以及發展的需要,按專業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分會)和專家委員會,在會長領導下,由秘書處統籌安排開展日常業務活動。上述機構的業務活動和管理,按照《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專業機構工作條例》和《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專家委員會工作條例》執行。上述機構的設定、合併、分設、撤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按規定履行有關報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可聘請知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領導幹部為本會的名譽理事、名譽會長、顧問或高級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並熱愛本會工作,積極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並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保證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通常連任不超過兩屆,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名譽會長人選;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主管部門的撥款和資助;
(三)國內外社會、經濟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開支範圍如下:
(一)辦公設施、設備購置及維護費;
(二) 日常辦公經費;
(三) 各類行業業務活動經費、招待費;
(四)行業調查和課題研究經費;
(五)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補助、福利、社會保障和差旅費、培訓費;
(六) 補助各專業委員會的經費;
(七)專業人員、專家聘用勞務費;
(八) 宣傳出版經費、文體活動費;
(九) 政府無經費委託的工作經費;
(十)行業公益事業經費;
(十一) 辦公用房租金及會議經費;
(十二) 其它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財務預算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財務決算定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並接受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按財務核算有關規定處理財經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 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會管理工作具體情況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社會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妥善安置本會工作人員及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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