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糖用甜菜種子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糖用甜菜種子的管理促進糖用甜菜和製糖工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吉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糖用甜菜種子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9-03-10
- 生效日期:1989-03-10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發布日期】1989-03-10
【生效日期】1989-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發布日期】1989-03-10
【生效日期】1989-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糖用甜菜種子管理辦法
(1989年3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糖用甜菜種子(以下簡稱甜菜種子)的管理促進糖用甜菜和製糖工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吉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屬甜菜種子均為本辦法的管理範圍。
第三條吉林省輕工業廳負責省內甜菜種子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吉林省甜菜種子管理站(公司)承擔。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經批准不得擅自在省內經營甜菜種子。
第四條吉林省甜菜糖業研究所和洮南甜菜育種研究所負責甜菜新品種選育、品種復壯和甜菜品種資源的收集、保存以及鑑定等項研究工作。
出於科研需要,也可以採取科研與擴繁相結合的方式擴繁部分生產種,但項目的選題和套用需經批准。
第五條新培育出來的甜菜品種、均需經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經審定合格並發給證書後,方可推廣和經營。
第六條甜菜新品種成果所有權歸選育單位,按省科研成果轉讓規定,可有償向甜菜種子經營、生產部門進行技術轉讓。
品種選育單位在保證本省需要的前提下,經批准可向外省轉讓開發、繁殖生產用種。
本省淘汰的品種育種單位可自主向外省轉讓。
第七條甜菜種子的生產要按技術規程進行,不準在甜菜種子生產基地內種值原料甜菜和飼料甜菜。
第八條提供種源單位、經營種子單位、用種單位要簽訂供需契約,並按契約規定保證供應。
對於不能按契約規定供種所造成的損失,由供種單位負責。
不符合標準的種子,不能調給用種單位和種戶。並由省甜菜種子管理站責成專職檢驗員監督就地處理。未經審定的品種(新品種生產示範除外)不得用於生產。
凡從國外省外引入的品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內的有關規定,經過檢疫試種並由甜菜種子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在生產使用。
第九條甜菜種子(包括原種和超原種)的收購和銷售價格,由省輕工業廳會同省物價局制定。
第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省甜菜種子管理站會同有關部門按《吉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其中,對擅自經營甜菜種子的,除沒收全部種子和非法經營所得外,還可處以非法所得金額30%至一倍的罰款。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輕工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