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建立環境監察員制度的規定

《吉林省政府關於建立環境監察員制度的規定》是1987年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建立環境監察員制度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60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7-12-14
  • 發布日期:1987-12-14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60號
【發布日期】1987-12-14
【生效日期】1987-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環境監察員制度的規定
(1987年12月14日吉政發〔1987〕160號)
為充分發揮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檢查環境的職能作用,更好地貫徹《吉林省環境保護暫行條例》,現就建立環境監察員制度制定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環境監察員,是指依法對所轄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執行環保法規、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工作人員。
二、凡我省設立的環境監察員,均須遵守本規定。
三、環境監察員一律由環境保護委員會任命。省、市(地、州)、縣環境保護委員會任命的環境監察員分別為省級、市(地、州)級和縣級環境監察員。
四、環境監察員的基本職責:
(一)宣傳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規。
(二)負責對各類污染源的監督檢查;調查污染和破壞環境的事件、事故,提出處理意見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三)檢查所轄地區內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報告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污染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情況。
(四)檢查環境保護設施運轉情況。
(五)檢查排污費繳納情況。
五、環境監察員在檢查環境情況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環境監察員提供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檢查。
六、環境監察員在檢查環境時,要佩戴“環境監察”標誌,並出示環境監察員證件。監察標誌、監察員證件由省環境保護委員會統一製作,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管理。環境監察員證件用印,使用任命監察員的環保委隸屬人民政府的鋼印。
對不再兼任環境監察員的,發證機關應將其環境監察標誌,監察員證件收回。
七、環境監察員的勞動保護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對做出顯著成績的環境監察員,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環保法規予以獎勵。
九、對在監督、檢查環境中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環境監察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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