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民間藝人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81年8月26日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民間藝人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
(1981年8月26日吉政辦發〔1981〕57號)
民間藝人是我國社會主義文藝隊伍的組成部分,是活躍人民文化生活,進行宣傳教育的一支力量。為了充分發揮民間藝人的積極作用,使其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應加強對他們的管理。總的原則是,要貫徹“百花齊放,推陳出新”的方針,要加強管理,積極引導,因地制宜,區別對待。根據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民間藝人系指長期以演出書曲、二人轉、雜技、皮影等民間藝術為職業的藝人。
二、民間藝人登記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遵守政府法令,執行民間藝人管理工作各項規定;
2、具有一項民間藝術專長,能演出或掌握一定數量的內容積極健康的劇(曲)目;
3、有一定的表演說唱水平,具備從事營業演出的業務能力;
4、作風正派。
凡是具備上述條件的,由個人向所在單位(生產大隊、街道)申請,取得同意後,經公社簽署意見,報縣一級文化主管部門考核登記,發給職業民間藝術證或半職業民間藝人證。
三、民間藝人進行營業性演出,須向縣(市、區)文藝主管部門申請,批准後發給演出證。能就近就地組織合作演出的,發給集體演出證。無證不準演出。嚴禁私自搭班演出。半職業民間藝人發給定期演出證,但一定要堅持“農忙務農、農閒從藝”,不準搞長年演出。
民間藝人證件,每年須經所在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考核複查後,方可繼續使用。對違反民間藝人管理暫行規定,又屢教不改者,不予重新登記,停發演出證。
四、職業民間藝人的演出活動範圍,一般應限定在本縣(市、區)範圍內,要赴外縣演出,須由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批准介紹,並須先徵得前往演出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半職業民間藝人原則上在本公社演出,如需要到鄰縣演出,須經公社文化站批准(沒有文化站的地方要經公社批准),並徵得前往演出公社同意。無論是職業或半職業民間藝人,未經批准,不準擅自出社、出縣演出。在進行營業演出時,都要認真填寫《民間藝人演出手冊》(時間、地點、場次、節目、收費),由接待單位簽字備查。凡系外地民間藝人來我省演出,必須持有演出證,並由所在縣(市、區)文化局具函介紹,經我省有關縣(市、區)文化局同意,在指定地點進行演出。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接待演出。
五、持有演出證的民間藝人在活動範圍內的正常演出,各方面應給予支持,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無故阻撓或刁難。嚴禁亂點壞節目要求藝人演唱,藝人遇到這種情況有權拒演。
六、各地文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上演劇(曲)目的管理,協助民間藝人努力豐富上演劇(曲)目,提高演出質量。要積極提倡創作、改編和演出現代題材的節目。演出傳統劇目,必須經過加工整理或改編。要堅持演出內容積極向上和演出形式優美健康的節目,杜絕演出那些宣傳封建迷信、荒誕淫穢、色情恐怖的有害民眾身心健康的節目。要淨化民間藝術舞台。演出節目,應向當地文化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並寫入民間藝人證內。
七、民間藝人的演出收費,要根據演出節目質量和當地經濟狀況等,由所在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確定,不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民眾負擔。民間藝人在書曲社、俱樂部等場所演出要按照劇場演出規定分成。民間藝人要向登記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門,或是民間藝人管理委員會繳納管理費,目前暫按總收入的百分之五提取。管理費主要用於民間藝人的開會學習、培訓輔導、供應演唱材料等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門不得另外收繳其它費用。
八、各級文化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民間藝人管理工作,設有專人兼管,或責成文化館、站、社鎮文教助理實施本規定。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經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繳銷藝人證、演出證件。各地文化主管部門和文化館、站或民間藝人管理委員會,要通過開展定期學習、舉辦訓練班、觀摩會、座談會和評獎等活動,提高民間藝人的政治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使其不斷豐富上演節目,提高演出質量,更好地發揮文化宣傳教育作用。
九、本規定的未盡事宜,各地(市、州)、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本規定的原則下,作出相應的補充規定。在文化部下達有關民間藝人管理工作規定之前,均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