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63號
【發布日期】1987-12-25
【生效日期】1987-12-25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63號
- 發布日期:1987-12-25
- 生效日期:198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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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1987年12月25日吉政發〔1987〕163號)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房產稅的徵收範圍:
(二)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礦區(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工礦區徵稅的具體範圍由工礦區所在行政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房產稅,應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其中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房產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
房產稅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年稅率為1.2%。
房產原值沒有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出租房產的,按實際租金收入計算繳納,年稅率1.2%。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以外,下列房產也免納房產稅:
(一)單位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稚園、託兒所、敬老院使用的房產;
(二)經批准關閉、停產的企業在停產期間閒置未用的房產;
(三)經有關部門鑑定,已停止使用的毀損房屋和危險房屋;
(四)經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以月計算,分季繳納。
第七條
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八條
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購置、拆毀、出售或出租房產,發生住址變更、租金收入變化、產權轉移、改變房產用途等,均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納稅變更手續。
第九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吉林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