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辦公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3727號
  • 現任局長:楊凱(兼黨組書記) 
  • 所屬部門:吉林省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省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由省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由省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責範圍內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貫徹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省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協助國家調查處理特別重大事故。
(八)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全省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全省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依法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並組織複查;承擔小煤礦整頓關閉職責;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檢查。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一)組織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的推廣工作。
(十四)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煤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和小煤礦整頓關閉職責。將由原省煤炭工業局負責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 格證以及原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管理職責交 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
(三)加強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等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重要報告的起草 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
(二)法規處。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負責局機關安全生產重要研究課題的組織管理;發布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規劃科技處。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規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有關工作。
(四)安全生產協調處。
負責組織省政府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全省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分配工作;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工作及目標責任制,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工作及目標責任制和省政府其他相關指標的考核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統計分析處)。
組織實施省內各地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信息統計法規、規章、規程及標準,並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指導工作;組織、指導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指揮、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督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和重大、特別重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承擔生產安全事故備案工作。
(六)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參與相關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處。
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參與相關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省內危險化學品登記;負責職責範圍內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參與相關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九)煤礦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對省屬煤礦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指導省屬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工作部署的執行和落實情況;負責組織並監督省屬煤礦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監督檢查省屬煤礦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負責組織、指導省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對省屬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監督省屬煤礦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與省屬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參與省屬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十)煤礦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對市(縣)煤礦和鄉鎮煤礦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指導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對市(縣)、鄉鎮煤礦貫徹落實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工作部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並監督市(縣)和鄉鎮煤礦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監督檢查市(縣)和鄉鎮煤礦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有關人員安全資格持證情況;負責組織、指導市(縣)和鄉鎮煤礦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承擔小煤礦整頓關閉職責,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對市(縣)和鄉鎮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監督市(縣)和鄉鎮煤礦企業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與市(縣)和鄉鎮煤礦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擬訂並監督實施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綜合管理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資質審查、現場勘查、檢驗檢測、評估論證、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及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人事處(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外事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察專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7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36名(含總工程師1名、安全生產監察專員9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9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相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職責的分工,按照吉編〔2006〕2號檔案中確定的內容執行。如有調整,以檔案規定為準。
(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省衛生廳負責起草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鑒於省政府將小煤礦整頓關閉職責交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因此,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管理職責暫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在此項管理工作中應與相關部門密切合作,協調會商。擇機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理順。(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楊凱
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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