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學會

吉林省土地學會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並依法登記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我省發展土地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土地學會
  • 外文名:JILINLAND SCIENCE SOCIETY
  • 縮寫:J.L.L.S
  • 辦公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建設街2008號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吉林省土地學會,英語譯名“JILINLAND SCIENCE SOCIETY”,縮寫J.L.L.S.S.。會力量。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宗旨:團結廣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交流科技成果,倡導優良學風和科學精神;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土地科技的普及與推廣,加速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將促進土地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本會辦公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建設街2008號;郵政編碼:130061。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吉林省土地學會,英語譯名“JILINLAND SCIENCE SOCIETY”,縮寫J.L.L.S.S.。
第二條 吉林省土地學會是全國土地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並依法登記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我省發展土地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廣大土地科技工作者,將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將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交流科技成果,將倡導優良學風和科學精神;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將促進土地科技的普及與推廣,加速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土地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辦公地址:長春市建設街2008號;郵政編碼:130061。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土地科技開展省內外學術交流,活躍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進土地科技的繁榮與發展;
(二)普及土地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開展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有關土地科技方面的課題研究,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編審等科技諮詢服務活動;
(四)編寫出版學會刊物,組織編寫土地科技專著;
(五)開展同省內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促進省內外的科技合作;
(六)向有關部門推薦科研成果和優秀人才,評獎優秀學術論文、科著作品,表彰獎勵在土地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集體和科技工作者;
(七)向黨和政府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個人會員
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經濟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碩士學位的土地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從事土地科技工作二年以上大專
畢業生;從事土地科技工作四年以上,土地管理或與土地相近專業的中專畢業生;從事土地科技工作六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人員,或長期從事土地科技工作自學成才(具有中專文化程度)的科技人員等;
3.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業務管理水平的領導幹部。
(二)團體會員
凡擁護本會章程,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本學科相關依法成立的學術民眾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
由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兩名會員或本人所在單位推薦,並經本會相關工作機構批准,即可入會。入會後由本會發給吉林省土地學會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
由要求入會的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為本會的團體會員。由本會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和科技諮詢等活動;
(三)優惠獲得本會印發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等;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六)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所委託的工作;
(七)按期繳納會費;
(八)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諮詢服務等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通過提案和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籌集學會活動經費,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工作委員會,分會等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
(十)制定學會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熱心學會工作,在土地科技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會費;
(二)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及有關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資助;
(三)本會開展諮詢活動和其他服務收入;
(四)國內外個人、團體和單位的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再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有2/3以上的理事提出終止學會活動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3年12月25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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