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創業促進會成立於2009年,由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教育廳、共青團吉林省委員會等13家機構倡導發起。由吉林省各地有創業意願的各類群體、創業培訓機構、創業諮詢服務機構、融資機構和創業成功的企業家、專家學者等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創業促進會
- 外文名:AssociationofJilinProvinceBusiness
- 成立時間:2009年11月20日
- 會長:林炎志
簡介,章程,
簡介
吉林省創業促進會以“創業興邦、實幹為民”為己任,幫助有創業意願的各類群體,通過為創業者提供培訓、諮詢、創業導師一對一輔導以及資金、項目、技術、政策、網路等支持,幫助他們創業成功。
吉林省創業促進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創業促進會接受工業和信息化廳以及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吉林省創業促進會;英文譯名:AssociationofJilinProvinceBusiness英文縮寫:AJPB。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吉林省各地有創業意願的各類群體、創業培訓機構、創業諮詢服務機構、融資機構和創業成功的企業家、專家學者等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以扶持創業者,共同創業,奉獻社會,為創業者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創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提高創業成功率,促進吉林省經濟騰飛。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及登記管理機關吉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長春市。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圍繞培訓交流、創建實業、維權服務等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組織全省創業者和有意願創業的各類群體、針對自身遇到的新機遇、新情況、新問題,開展信息、經驗、項目交流。
第八條面向會員組織創業培訓,幫助全省創業者和有意願創業的各類群體提高自己管理的實際水平,使他們具備創辦企業的能力,提高現有企業的生命力和贏利能力,並在此過程中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第九條充分利用國家、省有關優惠政策,幫助創業者及時獲取有關經濟信息,為企業間開展項目、技術、資金、人才等經濟合作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和幫助。
第十條編輯出版刊物、資料;建立創業者入口網站,會員可免費登錄,共享信息資源。
第十一條推進創業者隊伍建設,宣傳、評選、表彰優秀創業者。
第十二條反映創業者意願,維護創業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為政府制定與創業者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十四條健立健全組織體系,指導與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推動單位會員積極開展活動,聯合省內相關行業協會和其他社團組織開展活動,促進相互合作。
第十五條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方針,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能力,更好地為創業者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十六條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自願為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做出積極貢獻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創業就業服務機構、創業培訓機構、大專院校及相關社團組織。
(二)個人會員:從事創業就業的實際工作者、理論研究工作者、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代表、社會團體代表,為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做出積極貢獻的企業家及先進個人代表。
第十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創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五)有資格被推薦為本會理事;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會的建設與發展。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行駛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可以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表決。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
理事會行駛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增補或者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五)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六)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審議通過會員單位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並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十三)決定其重大事項。
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定。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駛第二十七條第一、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職權,並審議報理事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內設:會員部、培訓部、發展部等職能部門,承辦具體事務。
第五章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
(二)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三)財政補助,受委託項目收入及其他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四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2年8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從即日起生效。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