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龍潭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的辦法,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龍潭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所在地:吉林市
  •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信息研究中心
  • 主要職責:審核區人大等
  • 內設機構:3個
  • 直屬事業單位:1個
主要職責,歷史沿革,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二)負責全區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下簡稱黨政群機關)和鄉鎮、街道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三)研究擬訂全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擬訂區級機構改革方案及實施意見;協調、指導全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工作。
(四)審核區委各部門、區政府各部門和鄉鎮、街道機關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規定;協調區委各部門之間、區政府各部門之間、區委各部門和區政府各部門之間、區政府各部門與鄉鎮、街道之間的職責分工,科學配置各部門的職能。
(五)審核區人大、區政協、區法院、區檢察院和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規定。
(六)負責全區機關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調整;分配下達全區機關的行政編制總額;分配下達全區各類專項編制總額。
(七)研究擬訂全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案;審核或批准全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職能界定;審批副科級以下事業單位的設定;指導並協調全區事業單位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管理和控編進人制度的建立健全及組織實施工作。
(十)負責年度機構編制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政務”、“公益”專用中文域名註冊名稱的審核和中文域名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區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史沿革

1992年9月,根據《中共吉林市龍潭區委、龍潭區人民政府關於龍潭區編制委員會改稱及調整組成人員重新明確其職責任務的通知》(吉龍政發[1992]78號)檔案精神,龍潭區編制委員會更名為龍潭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明確了職責任務及辦事制度,調整了組成人員。區機構編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正局(科)級建制,與區人事局合署辦公。
2009年12月,根據《中共龍潭區委辦公室關於印發龍潭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吉市龍辦發[2009]48號)檔案精神,原與龍潭區人事局合署辦公的龍潭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獨立設定,列黨委機構序列,正局(科)級建制。

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職責,龍潭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設定3個內設機構:綜合科、編制科(檢查監督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科。設定1個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信息研究中心。
綜合科主要職責:
負責主任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文字綜合、檔案收發和歸檔工作;負責機關規章制度制定、人事勞資和編制工作;負責檔案、印信機要保密工作;負責黨建、紀檢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編制科(檢查監督科)主要職責:
研究擬訂全區黨政群機關及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全區黨政群機關、鄉(鎮、街道)及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及實施意見;負責省、市下達的各級各類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總額管理和分配;負責全區股級事業單位機構設立、調整和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及領導職數、經費來源的審核;負責全區事業編制總額管理;負責全區黨政群機關、鄉(鎮、街道)及事業單位使用空編審核、審批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區黨政群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貫徹落實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的情況,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紀律的行為提出糾正和處理的意見、建議;研究提出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受理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民眾檢舉、信訪,並按規定依法及時辦理和答覆。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科主要職責: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研究擬制全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本級登記管轄範圍內事業單位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公告、備案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登記年檢工作,指導註銷登記事業單位清算工作;依法保護核准(備案)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機構編制信息研究中心主要職責:
承擔或參與省編辦、市編辦布置和交辦的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課題的研究工作;負責全區機構編制信息網路建設和機構編制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機構編制信息的採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工作;負責全區機構編制統計、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全區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網上名稱管理工作;承辦區編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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