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吉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吉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坐落於吉林市昌邑區,是在吉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基礎上組建的,成立於2004年12月30日,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機構,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成立時間:2004年12月30日
  • 辦公地址:吉林市昌邑區
  • 局長:楊偉光 
  • 主管部門: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機構設定,行政職能,

機構設定

吉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節能減排、綜合治理、安全、保密、信訪、固定資產管理及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
(二)綜合處(督查指導處)。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政策的調查研究,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專項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文字綜合、信息匯總和統計報告工作,組織起草重要文稿;承擔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信息交流工作,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並根據計畫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
(三)政策法規處(宣傳教育處)。
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發布、清理和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重大、複雜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相關政策調研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專業法培訓工作;指導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食品藥品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制定的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市食品藥品安全新聞、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科普宣傳活動,負責入口網站的管理;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隊伍和食品藥品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四)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派出)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獎懲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助局黨組對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領導任免提出意見;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隊伍建設工作;協助省局組織執業藥師資格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派出)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派出)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局機關和直屬(派出)單位的經費預算、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局機關和直屬(派出)單位財務經費和資產;負責對直屬(派出)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派出)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餐飲服務監管處。
負責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餐飲服務提供者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指導縣(市)食品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負責全市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分析全市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監督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執行產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建立全市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負責網際網路保健食品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監管工作;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指導縣(市)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藥品註冊和生產監管處(中藥民族藥物監管處)。
負責全市藥品研製、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藥品生產企業執行國家藥品標準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負責協助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新藥、仿製藥、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註冊監管工作;協助上級部門組織和監管藥品再註冊工作、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掌握分析全市藥品生產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再評價;負責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工作,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組織開展對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生產環節藥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指導縣(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九)藥品流通監管處。
負責全市藥品流通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藥品流通和使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藥品經營企業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管職責和組織實施醫療機構藥房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藥品經營企業分級管理;掌握分析全市藥品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建議;負責流通、使用環節藥品(含特殊藥品)質量監管;負責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監管工作;負責中藥材市場監管工作;指導縣(市)藥品流通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十)醫療器械監管處。
負責全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執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醫療器械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負責網際網路醫療器械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監管工作;指導縣(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稽查處。
負責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稽查工作,組織協調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負責組織協調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案件協助調查工作;承接落實上級部門交辦的稽查工作任務;組織和指導市本級食品化妝品稽查機構和藥品醫療器械稽查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於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稽查工作。
(十二)應急管理處。
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輿情監測和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編制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食品藥品應急演練;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縣(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十三)科技和信息化處(投訴舉報受理處)。
負責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規劃;貫徹落實國家制定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藥用要求、標準,參與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負責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負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受理、上報、轉辦和回復工作,組織協調投訴舉報辦理工作,跟蹤和反饋重要投訴舉報辦理情況,承擔投訴舉報信息的匯總、分析、處理和通報工作;指導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受理工作。
(十四)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食品藥品管理方面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鑑定、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派出)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行政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市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防範全市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依法組織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開展監測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註冊並監督檢查。建立全市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配合實施國家、省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市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擔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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