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網路新聞監督管理條例

2004年11月24日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網路新聞監督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5年0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基本介紹,檔案內容,

基本介紹

經吉林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於2004年11月24日通過,吉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於2005年1月2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28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網路新聞傳播事業的健康發展,規範網際網路站登載新聞的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閱。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新聞及其監督管理活為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網路新聞,是指在網際網路上登載的時政新聞、社會新聞、文化新聞(不含娛樂新聞)。
第三條 市網路新聞宣傳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網路新聞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國家安全、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視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網路新聞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及市以下新聞單位不得建立新聞網站。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國家或省級重點新聞網站上建立新聞網頁登載行聞。
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建立新聞網站(頁)。
第五條 非新聞網站(頁)不得擅自登載新聞,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轉載國內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
非新聞網站(頁)不得進行涉及網路新聞的網上現場直播活動。
第六條 網際網路站(頁)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連結境外新聞網站和轉載境外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站發布的新聞。
第七條 取得轉載新聞資格的網際網路站(頁)轉載新聞時應註明來源和時間。
第八條 網際網路站(頁)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新聞簡訊業務。
第九條 市及市以下新聞單位在新聞網頁上發布的重要新聞須經市網路新聞宣傳管理辦公室即時審查後,方可發布。
第十條 擬開設電子公告服務欄目的網際網路站(頁)應設專職管理員,並定期向市網路新聞宣傳管理辦公室上報欄目情況。
網際網路站(頁)提供電子公告服務欄目不得涉及時政內容(新聞網頁除外)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新聞網頁和具備新聞轉載資格的網站(頁)的從業人員及提供電子公告服務的管理人員須經培訓後,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運營商須按市網路新聞宣傳管理辦公室的要求提供其自身和接入網際網路專線端點的具體地點、負責人、聯繫方式、端點數、ip址、域名等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站(頁)禁止登載有下列內容的新聞:
(一)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
(三)損害國家的榮譽和利益;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宣揚封建迷信;
(六)散布謠言,編造和傳播假新聞,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市網路新聞宣傳管理辦公室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建立新聞網站(頁)或登載新聞,進行涉及網路新聞的網上現場直播活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成有關單位關閉網站(頁);
(二)違反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連結境外新聞網站或轉載境外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站發布的新聞和擅自開展新聞簡訊業務的,責令其立即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轉載新聞時未註明所轉載的新聞來源、時間或擅自發布重要新聞的,責令其立即改正或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設專職管理人員、未定期上報欄目情況、網際網路站提供電子公告欄目涉及時政內容和從業人員、管理人員未經培訓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網際網路運營商拒不提供情況或不及時提供情況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網路新聞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o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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