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3]264號 【發布日期】1983-12-16 【生效日期】1983-1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民間藝人、小劇場演出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民間藝人小劇場演出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1983年12月16日
規定內容
(1983年12月16日吉市政發〔1983〕264號)
一、開放小劇場(系指城鄉集體、個體小劇場,曲藝廳,書曲茶社,以及農村文化中心,村(屯)文化室、文化專業戶等營業性演出、放映場所),一律由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發給執照。
二、民間藝人(系指長期在農村和城鎮從事二人轉、曲藝、木偶、皮影、雜技等民間藝術演出活動的職業、半職業班、組、個人)從事演出,必須持民間藝人身份證和演出許可證。身分證和演出許可證,由本人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取得同意後,持介紹信和本人戶口到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離休、退休人員,原則上不予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並報市文化局備案。經考核的民間藝人要有組織的編隊(組)演出。
三、經考核合格的民間演出團體,發給集體演出證件。演出證件上開列準演節目和民間藝人名單。演出時不得逾越證件所規定的範圍。演出活動應立足本地,在本市交換演出由各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出市演出需經市文化局批准。外地來我市民間演出團體必須持市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介紹信,否則不予接待。
四、對民間藝人政治思想、演出劇目、藝術質量、表演作風等,各縣(區)每年要進行一次複查,對表現好的團隊,予以表揚、獎勵;違反國家法令和民間藝人管理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罰款、停演整頓和繳銷演出證件。未經複查不準繼續演出。
五、民間藝人和小劇場的演出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黨的各項文藝政策,講究演出質量,注意社會效果。對於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宣揚色情、淫穢內容,散布封建迷信,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演出和小劇場管理混亂的,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決制止。對於不聽勸阻或無理取鬧的,可停止其演出,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演出收費要合理,標準可根據演員陣容、劇目質量確定,一般不得高於三角,帶茶座的不得高於五角。演出分成原則上按三、七分成;劇場條件設備簡陋,無專職服務人員,可按二、八或二、五和七、五分成。劇場要有合乎規定的門票和帳目,建立完備的結帳手續。
七、小劇場要制訂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搞好治安保衛、消防安全、清潔衛生,維護好公共秩序。
八、演出廣告一定要同節目內容相符,不得弄虛作假,欺騙觀眾。外地民間藝人來我市演出的廣告,須經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登出。
九、各級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對堅持“二為”文藝方向、遵紀守法從藝人員和小劇場的演出,要給予積極的支持,不準以任何藉口刁難或增加額外的經濟負擔。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