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區供熱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7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區供熱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6年9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供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和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供熱市場準入和退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供熱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安全熱源的法人單位;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財產,註冊資金不低於300萬元;
(三)有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良好的業績和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第五條
本辦法施行後新設立或新增供熱經營項目的單位,從事熱經營活動的,應向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與新設立或新增供熱經營項目的單位簽訂《供熱經營協定》,頒發《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應在本辦法施行後十五日內,向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審查材料,經審查合格後與市政公用主管部門簽訂《供熱經營協定》,並領取《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供熱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每年五月份供熱單位應當到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重新換領《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沒有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營業執照或進行年度檢驗,價格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收費許可證》,稅務部門不予出售供熱費發票,並收回已售出發票。供熱單位不得向用熱單位和個人收取供熱費。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供熱的,由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並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並由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取消其供熱經營權,收回《供熱經營許可證》。供熱企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擅自停止供熱,擅自推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經責令其立即供熱而拒不執行的;
(五)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採暖用戶室內溫度不能達到服務標準和規定,經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六)因供熱單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熱,無法再繼續正常供熱或拒絕為熱用戶供熱,危害熱用戶利益的;
(七)連續兩年其供熱面積10%以上不能達到最低溫度標準的;
(八)擅自停業、歇業的;
(九)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情形嚴重的。
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緊急處置權,有權實施臨時應急接管措施或併網措施。
第十一條
被取消供熱經營權的單位不得再次參與供熱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