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保護利用田雞資源的規定

《吉林市保護利用田雞資源的規定》主旨意義是有田雞資源的鄉要認真貫徹執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經營利用”的方針,切實保護和發展田雞資源,有田雞資源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要大力發展田雞生產,誰養殖,誰受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保護利用田雞資源的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4-06-28
  • 生效日期:1984-06-28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4]98號
【發布日期】1984-06-28
【生效日期】1984-06-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保護利用田雞資源的規定
(1984年6月28日吉市政發〔1984〕98號)

詳細內容

第一條田雞(蛤什螞)是珍貴的經濟動物和名貴藥材,國家對田雞資源實行保護和發展的政策。有田雞資源的鄉要認真貫徹執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經營利用”的方針,切實保護和發展田雞資源。有田雞資源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要大力發展田雞生產,誰養殖,誰受益。
第二條所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都有保護田雞資源的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進行破壞。
第三條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劃定田雞資源(河流、水庫、池塘、荒山、林地、草地)保護區,確定資源經營權和使用權,發給經營證明。
經營權和使用權一般為十五至二十年。可以集體經營或承包給個人經營,也可以幾戶聯合承包經營。
劃定的田雞資源保護區和國家、集體、個人經營的田雞養殖場均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保護田雞的生態環境和棲息條件
田雞產區的自然泡塘、林地、草地等資源,不得任意破壞或開改農田。繁殖期產于田中的卵塊、蝌蚪要加以保護。
第五條田雞資源瀕臨枯竭的地方,縣(區)人民政府要定時封山封水,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封山封水期間不準隨便進入捕捉,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法律制裁。
第六條每年一至八月為禁捕期
在禁捕期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捕捉成蛙,撈卵塊或殺傷幼蛙。違者,按捕獲、損害量的價值加倍罰款(幼蛙及卵種粒均按成蛙計算)。
有特殊需要者,須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持準捕證到指定地點按批准的規格、數量捕撈,並按價付款。
第七條每年九月下旬至十一月上旬為捕撈期,在捕撈期只準用人工方法捕捉四年生以上的成蛙。
嚴禁用毒品、有毒農藥、炸藥、通電等毀滅性手段捕捉,違者,按捕獲、殺害量的價值加倍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破壞資源”論處。
第八條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擅自到田雞保護區與養殖場強行捕撈,違者處以罰款,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田雞保護區及靠近田雞經營地的地方,不準任意興建工程設施。
必須興建的,須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修建工程破壞田雞資源造成的經濟損失要予以賠償。
第九條建立田雞資源保護隊伍
保護田雞資源,由林業部門負責,做為國營林場、林業站的一項重要任務擔當起來。
並從鄉政府和林業、藥材部門的職工中選派兼職的田雞保護員(發給證件),負責管護田雞資源和依法處理破壞田雞資源的行為。有成績者給予獎勵,失職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罰款。
第十條加強田雞市場管理。田雞,田雞油統由藥材部門收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隨意抬價收購。
對於高價出售或高價搶購者,除沒收商品外,按交易總值加倍罰款。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