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輔修專業、第二學科專業管理辦法(試行)

為完善本科生主輔修專業制度,加強對輔修專業和第二學科專業的管理,根據《吉林大學本科學分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大學輔修專業、第二學科專業管理辦法(試行)
  • 依據:《吉林大學本科學分制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5年10月20日發布
  • 發布者:吉林大學教務處
校教字〔2005〕7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主修專業是指學生修讀的,本校經國家批准正式設立的、在招生錄取和入學時確定的的本科專業。
輔修專業是指學校自行設立的,供學有餘力學生自願修讀的準專業或第二學科專業。
主輔修專業制度,是指學校允許學生在主修專業修業年限內在學好主修專業的同時,根據個人志趣和學校規定的條件,自願選讀一個輔修專業或跨學科的第二學科專業,畢業時可獲得主輔修專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科專業證書。對於達到第二學科學士學位要求的可授予第二學科專業學士學位。
第三條 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的設立應以現有學科專業為依託,具備必要的師資力量和辦學條件,符合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第四條 學校所設立的本科專業均可以作為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使用的名稱應當規範。
第五條 設立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由學院向教務處申請並提交論證報告,論證報告包括專業名稱、設立本專業的必要性、培養目標、教學計畫、師資力量、辦學條件、生源預測、招生數量、經費核算等。
第二章 教學安排
第六條 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的指導性教學計畫由學院制定,修業年限為2至3年。
第七條 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計畫中所開設的課程必須能夠比較系統地反映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單門課程學分執行主修專業課程學分標準和計算方法。
第八條 輔修專業的教學計畫由必修課組成,規定總學分為25至30學分。第二學科專業的教學計畫由必修課和畢業論文(設計)組成,規定總學分為45至50學分,其中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應占5學分以上。
第九條 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教學計畫在專業審批時確定,此後如有調整,須報教務處審批、備案。
第十條 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教學任務由教務處校區教務辦公室下達,開辦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的學院應在每學期開課前根據教學計畫提出開課計畫,報教務處校區教務辦公室。
第十一條 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的開班方式由開辦學院根據學生人數確定,可單獨排課或插班聽課。課程單獨開班的,上課時間一般安排在晚上或雙休日進行。
第三章 課程修讀和成績考核
第十二條 學生可在導師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從第三學期起修讀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的相關課程。
第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輔修資格,已修完的課程可以作為主修專業的任意選修課記載成績:
(一)修讀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期間,主修專業出現l門以上(含1門)的必修課、限選課經重修(或補考)仍不及格的。
(二)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出現l門以上(含1門)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的。
(三)修讀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期間,主修專業第二學年累計所獲學分低於50 學分,第三學年累計所獲學分低於80學分的。
(四)主修專業畢業時,未完成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學習的。
(五)學生本人申請終止學習的。
第十四條 在主修專業已修讀過不低於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要求的課程,經開課學院教學負責人批准,所獲學分可以替代相應的課程學分。
第十五條 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的課程考試一般安排在考試周進行,考試要求與主修專業相同。考試未通過者可以重修(或補考)一次。
第十六條 學生選定課程後,應按時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及其它必修環節。累計缺課達二分之一或未完成該課程要求的其它必修環節達三分之一者,不能獲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七條 學生所在學院(以下簡稱主修學院)須將學生學習和獎懲情況及時通知開設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學專業)的學院(以下簡稱輔修學院)。輔修學院在取消學生輔修資格時須形成書面材料,報教務處審批、備案,並通知主修學院。
第十八條 輔修專業學習結束,由輔修學院為學生填寫《吉林大學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學生成績登記表》一式三份,送教務處審核,並加蓋教務處公章。一份留輔修學院存檔,一份存入學校檔案館,一份裝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九條 每年5月底,輔修學院將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畢業生畢業情況和第二學科專業學位授予情況報送教務處,由教務處進行資格審核,列印畢業證書和第二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章 報名、錄取與收費
第二十條 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招生錄取工作由開辦學院負責。
第二十一條 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每年招生一次。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修讀一個其他學院的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
(一)主修專業二、三年級學生;
(二)主修專業已開設的必修課全部合格。
第二十二條 每年6月初,開設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的學院應制定招生簡章(以下簡稱簡章),簡章報教務處審批並加蓋教務處公章。在假期前向全校學生公布招生簡章,開學第二周內完成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報名手續如下∶
(一)學生到校園網的“教育線上”下載《吉林大學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申請表》;
(二)學生到主修學院,由教學秘書出具已修的必修課成績單(加蓋成績單專用章),填寫《吉林大學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申請表》,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審批,並加蓋學院公章;
(三)學生持學生證或學生卡、主修學院審批通過的申請表到輔修學院報名,由輔修學院對學生資格進行審查,主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審批;
(四)輔修學院將審批通過的學生名單報送教務處;
(五)學生報名時須交納報名費10元,並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張;
(六)報名截止後,輔修學院將《吉林大學輔修專業申請表》自存一份,送教務處和主修學院各一份備案。
第二十四條 修讀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須交納學費。學費收取標準參照輔修學院該專業全日制本科學生的學費標準,學費按學分收取,暫定每學分收取人民幣最低30元,最高60元。每學期開課前按本學期所開課程的總學分一次性收取相應學費,取消輔修資格的學生學費概不退款。
學生畢業時由學校收取輔修專業或第二學科專業畢業證書及第二學科學士學位證書工本費,畢業證書每本證書交工本費15元,第二學科學士學位證書每本證書交工本費20元。所收學費使用和管理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畢業條件與學位授予
第二十五條 修讀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不作為學歷證書)。
(一)獲得主修專業的畢業證書;
(二)修完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規定的全部課程(含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並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六條 對於獲得第二學科專業畢業證書,符合第二學科學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可授予吉林大學第二學科學士學位,本學位由吉林大學按學科門類下設的一級學科(本科專業的二級類)頒發,不等同於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頒發的學士學位。
第二十七條 學位授予條件如下:
(一) 主修專業畢業並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
(二) 學生在學校規定設定的第二學科專業學習,修完第二學科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含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成績全部合格;
(三) 在主修專業修業年限內完成第二學科學習。
第二十八條 學位授予程式如下:
(一) 由輔修學院向參加第二學科專業學習的學生髮放《吉林大學第二學科學士學位申請表》,學生填寫之後,由主修學院對學生主修的畢業及學位資格進行審核,負責人簽字後加蓋學院公章,交輔修學院;
(二) 輔修學院按第二學科學位授予條件對學生資格進行審核後,由學院提交學科學位分委員會審批報告,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學院公章。將符合第二學科學位授予條件學生名單報教務處;
(三) 學校教務處審批通過後,向學生頒發吉林大學第二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 第二學科學士學位授予時間在每年的6月末。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第二學科學士學位專業設定一般應與具有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本科專業相符;如為新設定專業,由學校選擇最相近學科授予學位。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不按輔修專業和第二學科專業發放就業派遣證。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原《吉林大學輔修專業管理辦法》和《吉林大學關於開展第二學科學士學位工作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吉林大學教務處於2005年10月2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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