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日,中國基建報從合肥市應急管理局獲悉,合肥捷運6號線2·25坍塌事故已於近日查明,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據悉,2022年2月25日,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和合肥市公路橋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體承建的合肥市軌道交通6號線一期土建施工總承包3標項目的振興路站雨水箱涵破除施工時,發生一起溝槽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捷運6號線2·25坍塌事故
- 傷亡情況:1人死亡
事故經過,事故處置,
事故經過
2022年2月25日7時30分左右,安徽利和公司開始雨水箱涵破除作業的準備工作,進行土方裝車和開挖雨水箱涵兩側溝槽。13時30分左右,沈*、張*松、張*余、陳*、孫*全5名作業人員進行雨水箱涵破除作業,沈*、張*松、張*余、孫*全在箱涵中作業,陳*在西側箱涵上傳送工具,14時40分左右,孫*全到西側溝槽中穿鋼絲繩,繩鋸啟動開始切割箱涵,14時50分左右,切割作業遇到阻礙,張*余跳到雨水箱涵西側溝槽中處理,此時箱涵西側溝槽土方發生坍塌,張*余被掩埋。16時57分,張*余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處置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許*明,安徽利和公司副總經理兼事故項目現場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姚*寶,安徽利和公司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王*,安徽利和公司事故項目契約約定的項目經理。為“掛證”項目經理,長期不在現場履職,導致現場安全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實。建議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
路*,中鐵六局總經理助理、華東區域區域指揮部指揮長。對中鐵六局、合肥路橋簽訂分批協定,改變聯合體協定約定的施工範圍,實際未履行聯合體共同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負有責任,未組織履行聯合體牽頭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丁*才,合肥路橋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李*,合肥路橋總工程師,事故項目部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其暫扣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於*瑞,中煤中原(天津)公司人員、中煤中原(天津) 和安徽中灝聯合體事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暫扣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問責人員
吳*生,市軌道公司建設分公司工程五處副處長。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程*平,市軌道質安站事故項目監督員。建議由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對其約談。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單位
安徽利和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鐵六局。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肥路橋。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煤中原(天津)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安徽中灝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