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鋼鐵貿易商會

合肥市鋼鐵貿易商會是全市從事鋼鐵生產、加工、批發銷售為主的企業自願結合的專業性、行業性、自律性的非營利性民間商會,於2008年11月12日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鋼鐵貿易商會
  • 成立時間:2008年11月12日
  • 所在城市:合肥
  • 性質:非營利性民間商會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鋼鐵行業是支撐國民經濟的脊樑,鋼鐵貿易行業的發展拉動著其它產業的發展。合肥是華東地區鋼鐵產品的重要集散地,目前全市從事鋼材批發銷售的有幾百家,從業人員達幾千人,在自身發展的同時,為合肥市的經濟建設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眾多商戶在長期經營過程中,也遇到了諸多單個企業難以解決的問題,在經營管理理念、行銷策略、經濟效益等方面都落後於經濟發達地區,制約了行業的發展和各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應廣大鋼貿經營企業的要求,由市鋼貿同仁中的有識之士發起、籌備,成立了一個聯繫政府、服務各經銷企業自己的組織----商會。走大聯合、大市場、大流通、大發展之路,藉助商會平台,抵禦商海風浪,實現“有苦有處訴、有難有人幫、有事有人助”。
本會將充分發揮會員企業的綜合群體優勢,加強各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商會平台向會員單位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行銷管理、融資、維權、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交易會、各類產銷會等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為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問題。
商會的成立將成為政府緊密聯繫鋼鐵貿易行業的橋樑和紐帶,成為廣大會員共享資源的平台,成為會員之間信息溝通、促進共同發展的平台,成為會員之間團結協作、互惠共贏的平台。我們將秉承促進鋼貿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的辦會宗旨,積極推行社會化、市場化運作,進一步整合社會資源,大力加強服務創新,著力拓展服務領域,不斷豐富服務內容,努力把鋼貿商會辦成一流商會,有效發揮對合肥市地方經濟建設的推動作用。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合肥市鋼鐵貿易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合肥市從事鋼材生產、加工、批發銷售為主的企業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正常的經營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合肥市鋼貿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合肥市界首路21號O五單位五二九部安徽物資供應站22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調研國內外鋼材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和主管部門制定鋼材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建議。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融資、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交易會、各類產銷會等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承擔政府及相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合肥市鋼貿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在本行業中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相關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行業和其它會員企業的權益;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完成本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 會費是商會開展活動的基本保證,交納會費是會員基本的義務,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標準及會費收取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為三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任和罷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長單位40000元/年,常務副會長單位2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理事單位3000元/年,會員單位600元/年。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12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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