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統計局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是合肥市統計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統計局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 生成日期:2019-12-06
第一條 為做好政務公開的政務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局各科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務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務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各科室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務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七條 各科室對政務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局分管領導審查批准。
第八條 各科室對政務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九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務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科室在政務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 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提出“公開”、“免於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並註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一條 擬公開的政務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務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對各科室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