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機動車輛沖洗站管理辦法

《合肥市機動車輛沖洗站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本市機動車輛沖洗站的管理,保障城區環境衛生清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市政府合政〔1992〕第155號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機動車輛沖洗站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4-28
  • 生效日期:1993-04-28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合政[1993]88號
【發布日期】1993-04-28
【生效日期】1993-04-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合肥市機動車輛沖選站管理辦法
(1993年4月28日合政〔1993〕88號文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機動車輛沖洗站的管理,保障城區環境衛生清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市政府合政〔1992〕第155號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從事經營機動車輛沖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入城和過境的機動車輛,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沖洗站,是指在入城道路旁設立的對入城車輛進行沖選的機械化沖洗站。
第四條機動車輛沖選站是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實行有償服務,遵循以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為主的原則,做到優質服務,質量第一。
第五條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委)是我市機動車輛沖洗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委城管處負責沖洗站的行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機動車輛沖洗質量標準》,監督沖洗站文明清洗安全作業。
(二)負責收費價格的管理和報批工作。
(三)統一出售機動車輛沖洗月票、季票、年票。核發機動車輛沖洗證。
(四)定期對沖洗站工作進行檢查,組織開展業務競賽和評比活動。
(五)處理和組織、協調沖洗站遇到的重要問題與矛盾。
第六條市公安、物價、稅務、交通、工商、財政等有關部門及沖洗站所在地基層人民政府,應各司其職,積極支持配合沖洗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站內管理
第七條沖洗站內必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作業章程,實行站長全面負責制。主管部門對沖洗站站長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保證國有資產增值。站長有權設立內部機構,決定聘用人員。
第八條沖洗作業人員可以實行聘任制,簽訂聘用契約,經業務培訓合格上崗。沖洗站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公安部門派交通、治安民警配合沖洗站做好車輛入城沖洗工作。交通民警負責維護沖洗站附近道路交通秩序,處理車輛違章事件;治安民警協助維護沖洗站內正常工作秩序,負責處理髮生的治安糾紛。
第三章 入城車輛管理
第十條凡建有機動車輛沖洗站的道路口,入城和過境的機動車輛必須進站沖洗除塵,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救護車、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除外。
第十一條進站沖洗的機動車輛必須聽從調度,依次減速進站,購票沖洗。離站時應主動停車出示票據,驗票出站。
第十二條當日已經本市沖洗站沖洗的車輛,再次入城和過境,也應進站檢查。清潔度達到標準的,免洗放行;清潔度達不到標準的,免費沖洗後放行。
第十三條進站沖洗車輛的司乘人員應做好車輛及所載物資的安全防護工作。需防潮的物資,應及時向站內工作人員說明,否則後果自負。
第十四條沖洗車輛的司乘人員應服從管理和指揮,不得有意干擾破壞沖洗站工作秩序。
第十五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的司乘人員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以下處罰:
(一)駕駛車輛逃避沖洗,在車道上逆向行駛不聽勸阻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二)不購買沖洗票及不聽從交警指揮,駕駛車輛強行通過沖洗站的,處5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可以並處弔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三)違反交通標誌,不聽從調度指揮,造成沖洗站內設施損壞或車輛受阻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四)刁難、阻撓站內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謾罵或毆打工作人員的,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各沖洗站必須建立健全本站財務制度,做到帳目日清月結。
第十七條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沖洗站的票據管理,統一領用財政部門製作或核准的票據。
第十八條合肥地區的車輛可以購買沖洗月票、季票或年票,其價格或比照沖洗零票分別優惠30、40%和50%。沖洗月票、季票或年票,由市城鄉建委城管處出售或發放,各沖洗站通用。
第十九條現行沖洗收費按市政府合政〔1992〕155號通告規定的標準執行。需要調整時,由市城鄉建委會同物價等部門核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沖洗站收取的費用,除用於站內日常開支外,結餘經費向稅務部門履行報批手續後,用於還貸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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