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東至商會是2014年8月上旬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東至商會
- 地點:合肥市
- 成立時間:2014年8月上旬
- 章程:合肥市蜀山區東至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章程,
商會簡介
合肥市東至商會
在合肥,有這樣一群人,於世,他們淳樸重義;於商,他們經世致用;於己,他們自強不息,他們就是來自皖西南山區,秉承徽商文化的東至兒女。據初步統計,在合肥生活、工作、學習的東至子弟超過三萬人。
2013年12月中旬,由王敏、朱曉東、瞿靜、曹向進、楊國傑、葉發志、張前倫、方保亮、宋賽琴、項永亮、馮亮均、邵正安等多位老鄉組織成立合肥市東至籍同鄉聯誼會籌備組,2014年01月11日召開了20多年來的首次合肥東至籍人士的盛大聚會,到場人數超過450人。
2014年8月上旬,安徽省德爾金貿易有限公司,安徽一尊匯盟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尚呈品(禮品)貿易有限公司,合肥好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肥玄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五家企業挑頭髮起籌備成立合肥市東至商會申報工作。在合肥市蜀山區工商聯、民政局領導的支持與關懷及眾多合肥市東至籍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三萬東至兒女有了一個共同的“家”——合肥市東至商會!
2014年09月12日,合肥市東至商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大會同期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曹向進同志為合肥市東至商會第一屆會長;選舉楊國傑同志為常務副會長;選舉朱曉東同志為商會秘書長;同時選舉楊國傑、朱曉東、王敏、瞿靜、張前倫、沈欣、方保亮、盛敏全、葉發志、梁學文等十位同志為副會長。大會同時通過了《合肥市東至商會章程》,完善了合肥市東至商會的相關組織機構。邀請合肥市房產局商茂松先生擔任商會名譽會長,目前商會會員吸納處於快速發展階段,從成立之初的40多人發展到現在擁有各級會員100多人,涉足房地產、金融、飼料、礦產、冶金、貿易、餐飲、旅遊、化工、美容、傳媒、商業代理、家具、建材等十幾個行業。近期我們又吸納更具影響力的幾位老鄉融入商會管理層如:王詩紅,金敬國,龐光輝,劉依慶,胡榮超等同志。
2014年9月下旬,合肥市東至商會辦公室正式啟用,2014年12月,在東至縣委、縣政府領導的關懷和大力支持下,蕪湖路新辦公室(原東至縣政府駐合肥市辦事處)正式移交給合肥市東至商會。
家的誕生讓每一個東至兒女都得到了一份心靈的歸宿,擁有了一個良好的發展平台,找到了一班專業的專家團隊,更寄託了一個凝聚力量、共謀發展的希望。合肥市東至商會是所有在合肥經商、投資、創業、工作的東至籍人士共同的家,商會最大的願望是為每一位在合肥經商的東至籍人士提供資源和信息共享的平台;為合肥市和東至縣經貿合作、文化交流牽線搭橋;促進兩地政府、本地政府與會員、會員與會員三者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調節糾紛;並在會員的工作、生活、學習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提供服務和幫助。
在合肥市工商聯和民政局的關懷和領導下,商會每一位會員對未來都寄予美好的願望,商會也願為兩地經濟作出應有的貢獻。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合肥市東至商會在愈加壯大和廣大會員的齊心努力下,一定能夠新創“東商精神”!
合肥市東至商會
2015年12月20日
章程
合肥市蜀山區東至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合肥市蜀山區東至商會(合肥東至商會,英文名:Hefei Dongzhi Chamber Of Commerce 編寫為:DZCC東至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在合肥東至籍企業單位自願組成並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在合肥工作的東至籍人士,秉承服務、團結、宣傳、交流宗旨,為東至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牽線搭橋,為在合肥工作的東至籍人士相互支持、共同發展提供平台。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蜀山區工商聯的指導督促和蜀山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在合肥市蜀山區懷寧路與望江西路交叉口信達西山銀杏23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有關商會的法規、方針、政策;
(二)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規定;
(三)加強同省內外相關團體的聯繫、交往和合作;
(四)研究、探索解決商會發展中出現問題的途徑與方法;
(五)引進國內外資金和項目,推動企業到東至投資;
(六)加強與省直、合肥市有關部門交流經濟、科教和文化信息;
(七)組織相關人士到東至講學、考察和從事慈善等服務性活動;
(八)幫助、協調、解決會員有關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本學科、本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資格審核;
(三)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會員,有秘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建議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處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現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現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09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合肥市蜀山區東至商會
201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