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在2009.12.31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大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12.31
- 實施時間:2010.02.0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蜀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景區)是“合肥環城——西郊風景名勝區”的組成部分,具體範圍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範圍為準。
第三條 景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屬的景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設、規劃、國土、財政、民政、宗教、工商、環保、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景區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景區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和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制止破壞景區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景區內基礎設施建設與改造、綠化養護、山林撫育、林木更新、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費用應當納入市財政預算,專項使用,接受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景區的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符合景區規劃。
第八條 景區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式編制、修訂。
編制、修訂景區規劃應當對現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予以充分保護,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第九條 批准後的景區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景區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景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景區規劃,經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可實施。
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景區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景區範圍外延一定的區域為建設項目控制區,建設項目控制區內各項建設活動應當與景區景觀要求相一致,不得損害景區的自然風景;具體範圍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景區內已經建成的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景區規劃和景觀要求限期遷出或者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
景區內廢棄、閒置的國有土地,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調整為景區建設用地,實施綠化。
景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逐步徵收,交由景區管理機構實施綠化;未徵收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三條 景區內不得規劃建設以市政功能為主的道路,已建的環山道路和廣場應當逐步實施亮化措施。
第十四條 在景區內施工的單位,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周圍植被、地貌和水體;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 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景區規劃,合理利用景區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第十六條 景區內的水體、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以及園林建築、文物古蹟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資源和設施保護的各項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七條 景區內應當按照保護生態兼顧觀賞的原則,進行綠化造林和林項改造。
禁止擅自在景區內砍伐、移植樹木,獵捕野生動物,採集標本、野生藥材。
第十八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防火機構,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制定護林防火安全預案,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景區內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景區管理機構做好護林防火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保護林木、植被和動、植物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
第二十條 禁止在景區內修墳立碑;無主墳由景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景區內設定、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應當經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景區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定,由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景區規劃統一布局,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內依法經營,不得在指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
第二十五條 禁止大中型貨車進入景區環山道路,其他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並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雙休日、節假日及防火期,除專用遊覽觀光車輛、施工車輛等特殊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景區環山道路。
第二十六條 確因教學、科研活動需要,在景區內採集標本、進行土壤剖面分析、化驗的,應當經過景區管理機構同意,並及時恢復原貌。
第二十七條 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花木,採摘花果;
(二)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塗寫、刻劃或者損毀園林建築、雕塑、小品及其它設施;
(三)隨意傾倒垃圾、廢渣、廢水等污染物;
(四)亂丟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
(五)野外用火,焚燒冥紙、枯枝落葉;
(六)在景區水體洗滌、游泳;
(七)在非指定場所吸菸;
(八)進行開荒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九)其他破壞景區資源、有礙景觀、妨礙遊覽、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
(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植被、地貌和水體造成破壞的;
(三)未經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在景區內設定、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活動的;
(四)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五)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貼上的;
(六)在景區內亂扔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指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機動車輛進入景區環山道路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七)項規定的,可以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景區規劃擅自批准建設項目的;
(二)未依法對景區及建設項目控制區內的建設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景區環境被破壞的;
(三)未依法對景區資源和設施履行保護職責,造成資源和設施被破壞的;
(四)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出現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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