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

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01-0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
  • 類型:政策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合政[1993]2號
【發布日期】1993-01-04
【生效日期】1993-0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的通知
(合政〔1993〕2號)
各縣、區、蜀山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增加城市建設資金,根據皖政字(1992)31號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規定。
第二條合肥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的城鎮國有土地可實行使用權出讓,也可以實行有償劃撥。需要使用國有土地者,除通過以出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全部實行有償劃撥。
軍事設施、洗車場、市政工程拆遷安置用房、體育場、垃圾場、城市道路、橋樑、排水、防洪、污水處理廠、停車場、解困房、個人集資建住宅房和黨政群機關、大中國小校非營業性使用國有土地免交劃撥費。
企業兼併轉移劃撥土地作用權必須辦理劃撥手續,經市政府批准後,應繳納5-10%的劃撥費。
第三條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費按土地等級和用途收取(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四條國有土地有償劃撥程式為:
1、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或有關土地調配意向書向市規劃局申請定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用地單位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市土地局辦理土地劃撥手續。
3、用地單位憑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覆,辦理拆遷事宜。
第五條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費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土地局收取,受市財政局檢查、監督。
第六條通過有償劃撥形式取得的土地作用權,需轉讓、出租、抵押的,按《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辦理,其繳納的有償劃撥費可抵銷部分出讓金(不計息)。
第七條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在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經濟組織內部,需要調配有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免繳有償劃撥費。
第九條通過有償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連續二年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但對其地上合法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農村集體土地,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徵用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實行有償劃撥。
第十一條本試行規定由市土地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試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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