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律性與合道德性之間:哈貝馬斯商談合法化理論研究》是2012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國東。
基本介紹
- 書名:合法律性與合道德性之間:哈貝馬斯商談合法化理論研究
- 作者:孫國東
- ISBN:978-7-309-08695-9/B.417
- 頁數:296頁
- 定價:28 元
- 出版時間:2012年3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開
- 字數:286千字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合法律性與合道德性之間:哈貝馬斯商談合法化理論研究》採用“重構性路徑”與“外部視角”相結合的研究路徑,從哈貝馬斯對當下道德意識與法律意識結構的時代診斷和社會理論建構出發,立基於他對後傳統社會的道德哲學建構,分別以康德式理性自然法和韋伯式實證論合法化理論為外部參照框架,著重分析了哈氏商談合法化理論的內在理路及其相對於前述兩者的知識增量。
目錄
導論
一、作為政治哲學家與法律哲學家的哈貝馬斯
二、哈貝馬斯合法化理論演變的兩條線
(一)“韋伯式的馬克思主義”:從對“合法化危機”的病理診斷到對合法化機理的理論探究
(二)“填補法學空區”:從政治秩序的合法化到法律的合法化
三、法律與道德:哈貝馬斯合法化理論的法律哲學語境及其理論意蘊
(一)“三大法學派”與三種有效性:法律哲學中的合法化問題
(二)法律與道德:哈貝馬斯合法化理論的法律哲學語境及其理論意蘊
四、哈貝馬斯法律合法化理論的兩種解讀方式:麥卡錫式的“重構性路徑”與吳冠軍式的“外部視角”
(一)國內外哈貝馬斯法律哲學研究概覽
(二)哈貝馬斯法律合法化理論的兩種解讀方式
五、本書的研究路徑:“重構性路徑”與“外部視角”相結合
六、本書的論題限定與結構安排
(一)本書論題的若干限定與相關說明
(二)本書的結構安排
第一章“後習俗”的道德意識與法律意識結構: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社會理論基礎
一、“後習俗”與“後傳統”
二、科爾伯格:社會進化與“後習俗層次”的道德意識
(一)科爾伯格的個體道德意識發展理論
(二)哈貝馬斯對科氏理論的社會進化論“轉譯”
(三)現代社會道德意識結構的主要特徵
三、韋伯:法律的合理化與“後傳統”的現代意識結構
(一)韋伯眼中的“傳統”與“傳統主義”
(二)哈貝馬斯對韋伯合理化理論的“闡發”:從文化層面的“現代意識結構”到社會層面的“法律合理化”
(三)哈貝馬斯論“後傳統”法律的結構性特徵
四、“生活世界的合理化”與規範結構的社會進化:哈貝馬斯對韋伯合理化命題的溝通行動論“重建”
五、本章小結
(一)後習俗道德意識與法律意識結構的理論邏輯
(二)後習俗的證成層次與法律合法化
第二章 後傳統社會的道德理論: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道德哲學基礎
一、哈貝馬斯對科氏理論的溝通行動論“改造”
二、哈貝馬斯對科氏理論的商談倫理學“改造”
三、康德主義倫理學的一般特徵及商談倫理學的發展
四、商談倫理學: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道德哲學基礎
(一)商談倫理學的兩個原則及其關係
(二)規範有效性與法律合法化:從商談原則到民主原則
五、本章小結
第三章 基於合道德性的合法性:從康德到哈貝馬斯
一、從“公意”到“實踐理性”:盧梭與康德契約論“同意”模式之別
二、“道德優先於法律”與“正當優先於善”:從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看康德的法律合法化論說
三、“實踐理性的多態論”:哈貝馬斯對康德式合法化論說的批判與重建
(一)哈貝馬斯對康德基於實踐理性之合法化論說的批判
(二)“實踐理性的多態論”:哈貝馬斯對康德基於實踐理性之合法化論說的重建
四、本章小結153第四章基於合法律性的合法性:從韋伯到哈貝馬斯
一、“敘古拉的誘惑”:價值無涉與價值關涉及學術與政治
(一)韋伯的民族主義情結
(二)“價值無涉”與“價值關涉”:韋伯論“學術與政治”
二、作為學者的韋伯:韋伯論現代社會基於合法律性的合法性
(一)“法律理性的出現”:從形式不合理到形式合理
(二)韋伯論現代社會“基於合法律性的合法性”
三、作為“民眾性政治家”的韋伯:“領袖民主”合法化模式
四、“法律與道德互補論”:哈貝馬斯對韋伯式合法化理論的批判和重建
(一)哈貝馬斯對韋伯式實證論合法化理論的批判
(二)“法律與道德互補論”:哈貝馬斯對韋伯式“基於合法律性的合法性”模式的重建
五、本章小結
第五章 結語商談民主與法律合法化: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民主向度
一、法律:作為“系統”與“生活世界”之間的一種媒介
(一)哈貝馬斯“系統—生活世界的二元論”
(二)法律:作為“系統”與“生活世界”之間的一種媒介
二、從“系統—生活世界的二元論”到“圍攻論”的“雙軌模式”
三、商談民主與法律合法化
四、本書結論
第六章 餘論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限度:諸批判立場概覽
一、詹姆斯·L·馬什:“左派”的批判
二、尼克拉斯·盧曼:“右派”的批判
三、威廉·雷格和詹姆斯·博曼:“家族內部”的批判
四、幾點評論
附錄 “交往”,抑或“溝通”:哈貝馬斯理論中“Kommunication”譯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譯
參考文獻
後記
一、作為政治哲學家與法律哲學家的哈貝馬斯
二、哈貝馬斯合法化理論演變的兩條線
(一)“韋伯式的馬克思主義”:從對“合法化危機”的病理診斷到對合法化機理的理論探究
(二)“填補法學空區”:從政治秩序的合法化到法律的合法化
三、法律與道德:哈貝馬斯合法化理論的法律哲學語境及其理論意蘊
(一)“三大法學派”與三種有效性:法律哲學中的合法化問題
(二)法律與道德:哈貝馬斯合法化理論的法律哲學語境及其理論意蘊
四、哈貝馬斯法律合法化理論的兩種解讀方式:麥卡錫式的“重構性路徑”與吳冠軍式的“外部視角”
(一)國內外哈貝馬斯法律哲學研究概覽
(二)哈貝馬斯法律合法化理論的兩種解讀方式
五、本書的研究路徑:“重構性路徑”與“外部視角”相結合
六、本書的論題限定與結構安排
(一)本書論題的若干限定與相關說明
(二)本書的結構安排
第一章“後習俗”的道德意識與法律意識結構: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社會理論基礎
一、“後習俗”與“後傳統”
二、科爾伯格:社會進化與“後習俗層次”的道德意識
(一)科爾伯格的個體道德意識發展理論
(二)哈貝馬斯對科氏理論的社會進化論“轉譯”
(三)現代社會道德意識結構的主要特徵
三、韋伯:法律的合理化與“後傳統”的現代意識結構
(一)韋伯眼中的“傳統”與“傳統主義”
(二)哈貝馬斯對韋伯合理化理論的“闡發”:從文化層面的“現代意識結構”到社會層面的“法律合理化”
(三)哈貝馬斯論“後傳統”法律的結構性特徵
四、“生活世界的合理化”與規範結構的社會進化:哈貝馬斯對韋伯合理化命題的溝通行動論“重建”
五、本章小結
(一)後習俗道德意識與法律意識結構的理論邏輯
(二)後習俗的證成層次與法律合法化
第二章 後傳統社會的道德理論: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道德哲學基礎
一、哈貝馬斯對科氏理論的溝通行動論“改造”
二、哈貝馬斯對科氏理論的商談倫理學“改造”
三、康德主義倫理學的一般特徵及商談倫理學的發展
四、商談倫理學: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道德哲學基礎
(一)商談倫理學的兩個原則及其關係
(二)規範有效性與法律合法化:從商談原則到民主原則
五、本章小結
第三章 基於合道德性的合法性:從康德到哈貝馬斯
一、從“公意”到“實踐理性”:盧梭與康德契約論“同意”模式之別
二、“道德優先於法律”與“正當優先於善”:從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看康德的法律合法化論說
三、“實踐理性的多態論”:哈貝馬斯對康德式合法化論說的批判與重建
(一)哈貝馬斯對康德基於實踐理性之合法化論說的批判
(二)“實踐理性的多態論”:哈貝馬斯對康德基於實踐理性之合法化論說的重建
四、本章小結153第四章基於合法律性的合法性:從韋伯到哈貝馬斯
一、“敘古拉的誘惑”:價值無涉與價值關涉及學術與政治
(一)韋伯的民族主義情結
(二)“價值無涉”與“價值關涉”:韋伯論“學術與政治”
二、作為學者的韋伯:韋伯論現代社會基於合法律性的合法性
(一)“法律理性的出現”:從形式不合理到形式合理
(二)韋伯論現代社會“基於合法律性的合法性”
三、作為“民眾性政治家”的韋伯:“領袖民主”合法化模式
四、“法律與道德互補論”:哈貝馬斯對韋伯式合法化理論的批判和重建
(一)哈貝馬斯對韋伯式實證論合法化理論的批判
(二)“法律與道德互補論”:哈貝馬斯對韋伯式“基於合法律性的合法性”模式的重建
五、本章小結
第五章 結語商談民主與法律合法化: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民主向度
一、法律:作為“系統”與“生活世界”之間的一種媒介
(一)哈貝馬斯“系統—生活世界的二元論”
(二)法律:作為“系統”與“生活世界”之間的一種媒介
二、從“系統—生活世界的二元論”到“圍攻論”的“雙軌模式”
三、商談民主與法律合法化
四、本書結論
第六章 餘論商談論合法化理論的限度:諸批判立場概覽
一、詹姆斯·L·馬什:“左派”的批判
二、尼克拉斯·盧曼:“右派”的批判
三、威廉·雷格和詹姆斯·博曼:“家族內部”的批判
四、幾點評論
附錄 “交往”,抑或“溝通”:哈貝馬斯理論中“Kommunication”譯名辨兼及“Law As Communication”的翻譯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