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洗衣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合成洗衣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2019年03月30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成洗衣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外文名: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ynthetic detergent industry
  • 標準編號: T/ZGXX 0002—2018
  • 發布日期:2018年12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9年03月30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主要內容,

起草人

陳官士、吳葛、林靖華、唐劍文、何國梁、馬詠梅、陳海蘭、孫紅霞。

起草單位

納愛斯集團有限公司、廣州立白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浪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運城鹽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洛娃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利用高塔噴粉生產合成洗衣粉工藝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合成洗衣粉高塔噴粉工藝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洗衣粉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主要內容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合成洗衣粉行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為兩級;1 級適用於一般地區,2 級適用於大氣污染物防治重點地區;見表 1。
表 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排放級別 生產工序 設 備 排放濃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1級 高塔噴粉 噴粉塔 80 80 150 排氣筒或管道
氣提老化 分離器 50 — —
2級 高塔噴粉 噴粉塔 50 50 100
氣提老化 分離器 50 — —
4.1.2  重點地區的企業建議執行2級限值,其他地區建議執行1級限值。執行2級限值的地域範圍、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4.2 排氣筒高度規定
4.2.1 排氣筒高度不低於15m,其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確定。
4.2.2 排氣筒高度如果達不到 4.2.1規定時,其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排放級別排放濃度限值的 50%執行。
4.3 管理要求
4.3.1 企業應建立污染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運行記錄台賬。
4.3.2 企業啟動和停產時段內噴粉塔出口廢氣線上監控上傳數據或手工監測結果可不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不作為免除其它法律責任依據。啟動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 4 小時,停產時間不得超過 1 小時。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監測採樣與分析方法
5.1.1 對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定規範的永久性測試孔、採樣平台和排污口標誌。
5.1.2 安裝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的規定執行。各地安裝線上監測設施的要求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按HJ 75、HJ 76規定執行。
5.1.3 對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採樣方法、採樣頻次、採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 按 GB/T 16157 及 HJ/T 397 的規定執行。
5.1.4 企業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應按照 HJ/T 373 的規定執行。
5.1.5 企業應按照國家或地方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的相關管理辦法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
5.1.6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 2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分析方法標準
序號 污染物項目 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
1 顆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83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鹼滴定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93
5.2 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噴粉塔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執行GB/T 16157規定,按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為20%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式中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基準氧含量;
——實測的氧含量。
實測的分離器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5.3 氣態污染物濃度單位換算
本標準中氮氧化物質量濃度以二氧化氮計,1μmol/mol氮氧化物相當於2.05mg/m3質量濃度,1μmol/mol二氧化硫相當於2.86mg/m3質量濃度。
6 合規判斷
採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 1 小時平均濃度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隔至少採取3個樣品計算的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採用線上監測時,每一整點時刻後的連續 1 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不達標。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各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願採納,進行監督實施。
7.2 合成洗衣粉企業需參考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措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合成洗衣粉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