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實務全書

合夥企業實務全書

《合夥企業實務全書》是2019年5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謝秋榮。

基本介紹

  • 書名:合夥企業實務全書
  • 作者:謝秋榮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5月
  • 頁數:511 頁
  • 定價:9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02401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拿來就用的合夥企業工具書!
剖析合夥相關法律問題,規範和穩健合夥制度設計,提前規避法律風險。
為企業家及高管們提供專業而實用的合夥法律頂層制度設計工具與方法。

作者簡介

謝秋榮
1982年出生,江西寧都人。2004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2006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民商法學專業)。
從2006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於2008年取得中國律師執業資格,曾先後在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網易公司、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工作,現為北京市海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期從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法以及投資併購方面的法律實務和研究,業務領域包括企業重組與改制、境內外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資及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收購、私募股權投資與風險投資、外商投資與境外投資、收購兼併、股權激勵、商事爭議解決等。

圖書目錄

引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合夥企業的定義、合夥企業的類型以及合伙人的責任形式】
一、合夥企業的定義和類型
二、普通合夥企業的定義及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定義及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
四、關於合夥企業與公司的比較分析
第三條【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的主體】
一、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的主體
二、關於公司是否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的分析
三、關於公司擔任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是否需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第四條【合夥協定的訂立條件和形式】
第五條【訂立合夥協定、設立合夥企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合夥企業自身不繳納所得稅、由合伙人依法分別繳納所得稅】
一、合夥企業本身不繳納所得稅,而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二、合夥企業應繳納除所得稅外的其他稅收
第七條【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守法義務和社會責任】
第八條【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的申請檔案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批准要求】
一、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與設立登記申請檔案
二、合夥企業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批准要求
三、合夥企業經營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批准要求
四、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准的特別要求
第十條【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的時限要求】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和未取得營業執照不得從事合夥業務的禁止性規定】
一、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
二、合夥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前,不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合夥業務
三、關於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要求】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變更登記】
一、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
二、合夥企業的變更登記
三、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的效力
第二章 普通合夥企業
第一節 合夥企業設立
第十四條【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一、合伙人的人數及行為能力
二、書面合夥協定
三、全體合伙人認繳或實繳的出資
四、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標明要求】
第十六條【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方式、評估作價】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方式
二、關於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稅務事項
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
四、勞務出資的評估
第十七條【普通合伙人的出資義務】
一、關於普通合伙人出資義務的原則性規定
二、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出資義務
三、合伙人名冊與出資證明書
第十八條【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定的必備條款】
一、關於合夥協定的內容
二、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定的必備條款
第十九條【合夥協定的簽署、生效、修改、補充以及合夥協定未盡事宜的處理】
一、合夥協定的簽署和生效
二、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合夥協定的修改、補充
四、合夥協定未盡事宜或約定不明的事項的處理
第二節 合夥企業財產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財產的構成】
一、合夥企業財產的構成
二、合夥企業的財產獨立於合伙人的財產
三、合夥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夥企業財產的分割條件以及普通合伙人私自轉移或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效力】
一、普通合夥企業財產的分割條件
二、普通合伙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行為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普通合夥企業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一、關於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界定
二、普通合夥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內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要求
三、普通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要求
四、《合夥企業法》第22條和第23條等關於財產份額轉讓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的適用
五、合夥協定可以約定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無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六、普通合伙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22條第1款和第23條進行的財產份額轉讓的效力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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