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組織形式

合作金融組織形式是合作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及管理體系。合作金融形成比較穩定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是19世紀中葉以來的事情。在這以前,合作金融伴隨合作經濟在生產、流通、消費等社會再生產各環節的生存發展而存在,但如同合作經濟一樣,通常是採取民間自發形式,總是處於不穩定、偶發性的狀況。自從合作經濟逐步形成較為穩定、具有特徵性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合作金融也採用了同樣的模式。

合作金融的組織形式表現為兩個層面:一是合作金融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合作金融的組織體系。合作金融的法人治理結構,通常採取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立法、執法和司法職能部分相互制衡的形式。合作金融組織基本上都是採取多級法人制度。各級金融組織都是由各自的成員入股,具有自主經營權和獨立的法人資格。各級金融組織之間又往往以入股持股的形式,形成合作的組織網路。合作金融的組織體系,通常可分為兩種形式。①模向型組織體系,即由業務特點不同的好幾類合作金融組織平行並存。這種形式以美國表現最為突出。②縱向型組織體系,其基本結構是金字塔狀,由眾多的基層組織、中間層次的協調組織和最高層次的指導組織構成。大多數國家的合作金融組織體系都採取這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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