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動主義

司法能動主義是所謂司法能動性( Judicial Activism,指的是對美國司法制度中審判行為的一種見解。

司法能動性的基本宗旨是,法官應該審判案件而不是迴避案件,並且要廣泛的運用他們的權力,尤其是通過擴大平等和個人自由的手段去促進公平——即保護人的尊嚴。能動主義的法官有義務為各種社會不公提供司法救濟,通過運用手中的權力,尤其是運用將抽象概括的憲法保障加以具體化的權力去這樣做。 司法能動性的主要表現有:法官在進行憲法解釋時,並不致力於對立法者立法意圖的探求;傾向於弱化遵循先例原則;傾向於為了取得特定判決而減少程式上的限制;不那么順從於其他政治決策者,更多依賴自己的判斷;傾向於做出範圍寬泛的判決意見;主張一種廣泛的司法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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