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長友,男,漢族,1961年11月出生,吉林長春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吉林省長春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正廳級)。
2021年1月,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史長友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史長友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吉林長春
- 出生日期:1961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94年03月 任長春市農業局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1999年11月 任長春市農業局黨委辦公室主任;
2000年12月 任長春市農業局副局長;
2001年09月 任長春市農業委員會副主任;
2009年10月 任長春市政府副秘書長;
2010年12月 任九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11年01月 任九台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年11月 任長春市九台區委書記、區長;
2015年11月 任長春市九台區委書記;
2019年01月 任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20年12月,依法開除黨籍、公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0年9月3日,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史長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自動投案,接受配合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12月28日,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史長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史長友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在承接工程項目上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向相關企業撥付巨額財政資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史長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私慾膨脹,以權謀私,與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利用特定關係人代其收受巨額錢款,搞權錢交易,且在黨的十八大後頂風違紀違法,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史長友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三屆長春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長春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1月,吉林省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史長友(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延邊州人民檢察院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史長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延邊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史長友在擔任九台市市長,長春市九台區委書記、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政府資金撥付、財政補貼申請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