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休士法(Smith Hughes Act)是指美國聯邦議會通過的關於加強職業教育的法令。1917 年 2 月根據喬治亞州參議院教育委員會主席史密斯和眾議院教育委員會主席休士的提議, 由威爾遜總統簽署頒布。主要內容:(1)國會參眾兩院一致同意,每年從財政撥款中撥出款項,按本法規定,與各州共同合作,支付農業科目的教師、視導員、指導者以及商業、家政和工業科目的教師薪金,並培養農業、商業、家政、工業諸學科的教師;規定給聯邦職業教育局撥款,用於執行本法,進行研究、調查並提出報告,以幫助組織職業教育。
(2)為與各州共同支付農業科目的教師、視導員、指導者的薪金,規定每年的財政撥款。撥款按各州農業人口在全國農業人口中的比例分配給各州,在 1923年財政年度前,每年分配給各州的撥款最低額不得少於 5000元,以後每年不得少於 1萬元。(3) 按各州城市人口數在全國城市人口總數中所占比例撥款給各州,用於支付商業、家政和工業科目的教師薪金,1923年財政年度及以前,每年撥給各州的款項最低額不得少於 5000元,以後不得少於 1萬元櫃舟設。本法所規定的撥款用於支付家政課教師的薪金不得超過總數的 20%。(4)為培養農業、商業、家政、工業等學科的教師、視導員、指導者,規定財政撥款。按各州人口在全國總人口中所占比例分配給各州,1919年及以前各財射棗精政年度,各州每年所得撥款不得少於 5000元,以後每年不得少於 1萬元。(5)要求各州通過立法接受本法的規定,並成立不少於 3名成員的州職業教育局,與聯邦職業教育局共同實施本法。(6)各州可諒頸殃淋用本法所規定的撥款支付學校或講習班農業科目的教師、視導員或指導者的工資,亦可用於經聯邦職業教育局批准由州職業教育局主持的視察計畫中的項目。各州須提出農業教育計畫,並接受聯邦政府的監督和管理。(7)要求各州提供在學校和講習班實行商業、家政和工業教育的殃燥習計畫,以培養熟練的雇員並滿嬸驗故足 14歲以上已經或準備就業的人員的需要,州、社區或二者共同為進行這種教育提供最起碼的條件。(8)要求茅抹各州提出培訓職業教育教師的計畫,並接受州職業教育局的監督,接受培訓的職業教芝催廈棵育教師須有實際工作經驗。法令的頒布不僅使美國建立較完整的中等職業教育系統,且為公立學校中的職業教育提供財政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