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是台灣地區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系台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台灣當局“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該院位於台灣台南中西區,通常又被簡稱為台南高分院。2011年,“司法院”宣布未來將台灣高等法院下轄之台中、台南、高雄花蓮等4所分院升格,成為與台灣高等法院平級的高等法院,以提升行政及管理效能。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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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歷史

台灣日據時期台灣高等法院之前身-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並無分院之設。二次大戰後,國府接收台灣,將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改制為台灣高等法院時,亦復如此;然因該院位在台北市,而台灣各地方法院第一審民、刑事抗訴及抗告案件,均須由該院審理,因此台灣南部訴訟當事人鹹感不便,故該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後,於1947年6月1日設立台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為今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該院成立時,下級法院有嘉義地方法院(轄區為今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地方法院(轄區為今台南市)及高雄地方法院(轄區為今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三所。
該院於1947年建立之初,系以當時的台南儲金管理所為院舍,該管理所即為日據時期之台南州商品陳列館,位於台南市大正町,即台南市中山路該院今址所在地,原由台南市政府接管,後撥本院使用。

沿革

1949年12月,澎湖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先後成立,本院之下級審法院增至5座,惟管轄區仍不變。
1950年初,原由台灣高等法院直轄的台東地方法院亦劃歸本院管轄,此時為本院管轄區最大時期。
1962年11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成立,嘉義地方法院(當時轄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劃歸新成立之台中高分院管轄。
1964年1月18日,白河大地震,震中位於今台南市白河區,本院建築受地震波及,牆壁龜裂,有倒塌之虞,因此由司法行政部撥款及台灣省政府補助,自該年秋天於原址開始重建工作。
1965年5月,台灣高等法院擬成立花蓮分院,分擔高等法院在原花、東之業務,故先在花蓮市設立臨時庭,因此又將台東地方法院劃出由花蓮臨時庭管轄。
1965年12月16日,新院舍落成,改建為三層樓房,即今建築。
1966年1月1日,因嘉義縣市與本院院址之距離近於台中高分院,故嘉義地方法院又劃歸本院,惟此時嘉義地方法院之轄區僅餘嘉義縣市。
1978年,本院院舍增建一層樓成為四層樓建築。
1990年2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成立,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及澎湖地方法院之轄區劃歸新成立之高雄高分院管轄。
1990年5月1日,雲林地區之雲林地方法院再回歸本院下級審。至此,本院轄區包括今雲林縣、嘉義縣市及台南市迄今。

管轄範圍

管轄區域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總面積約5,444平方公里,總人口已逾340萬人。轄區法院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三座。

管轄事務

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抗訴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3.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本院為第一審)。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特色

該院是第一座台灣高等法院分院,成立時轄區遼闊,最大時占台灣面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後因台灣高等法院其餘分院次第成立,本院轄區漸縮,迄今該院已是台灣高等法院之下管轄面積最小的分院。但轄區人口340萬仍遠多於花蓮高分院轄區58萬人。台南分院交通極為便利,座落於台南車站前的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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