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在1996.08.19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8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在1996.08.19由交通部頒布。
《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在1996.08.19由交通部頒布。1996年8月19日經第14次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8月20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峽兩岸間航運事業的發展,維護正常...
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台灣海峽兩岸間經濟貿易交流和航海運輸業發展,維護正常的貨物運輸代理經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一個中國、雙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從事代理台灣海峽兩岸間直達航海貨物運輸業務的管理。
上述船公司應使用《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規定的船舶從事兩岸不定期運輸業務,除非特別需要,不允許使用外國公司的船舶。 申請程式按《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6年第6號)和“關於實施《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1996]941號)的有關規定,經申請人...
交通部關於加強台灣海峽兩岸間接貨櫃班輪運輸管理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交台發(1997)188號) 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委、辦),海(水)上安全監督局、部直屬及雙重領導港務局,各部屬航運企業: 1997年1月17日,台灣當局決定開放外國船舶及兩岸船東經營的方便旗船舶從事...
關於進一步促進台灣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發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 關於實施《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 關於實施《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網上辦理台灣海峽兩岸間海上運輸許可的通知 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間...
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 《水路運輸電子證照 第1部分: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等35項交通運輸行業標準業經審查通過,現予發布。發布的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告。
3、協調兩岸通航業務,會辦台灣航商在大陸設立機構及掛靠兩岸港口航線準入工作。4、負責部機關的赴台事務,辦理交通系統赴台項目和人員審核工作。5、歸口管理與交通行業有關的兩岸學術、技術交流活動;負責部對台宣傳工作,組織編輯對台宣傳資料,擬定對台發言口徑。6、指導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業務工作;負責部機關的對...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在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作為投資者在福州市投資。台灣同胞在境外設立的公司、企業或與外國廠商共同設立的合資經營企業在福州市投資的,視同台灣同胞投資。第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經批准後可以從事台灣海峽兩岸間的航運業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的馬尾港是福州港的主體港,1996年8月,國家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關於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管理辦法》,將福州港列為台灣海峽兩岸間貨物定點直航的兩個試點口岸之一,自1997年初已開通馬尾港至高雄港的定期航班。隨著海峽兩岸直接“三通” 的日益...
大三通:是實現海峽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的簡稱,最早在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告台灣同胞書》中提出,它反映了兩岸人民的迫切要求。根據海協會與海基會台北會談達成的協定,兩岸海運直航、空運直航、直接通郵2008年12月15日全面啟動,宣告兩岸“三通”時代來臨。大三通開闢兩岸直達郵路、直達電路,可以滿足民眾...
中國公用計算機網際網路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1996年4月9日郵電部發布)交 通 上海航運交易所管理規定 (1996年9月18日國務院批准1996年10月3日交通部令第8號發布)附:國內水路貨櫃貨物運輸規則 (1996年1月3日交通部發布)台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 (1996年8月19日交通部令第6號發布)民 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節 台灣居民來大陸就學就業 一、來大陸高校就學 二、參加國家職業資格考試 三、在大陸就業 第六章 涉台行政法律問題(二)第一節 兩岸通郵 一、進程概況 二、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定 三、海峽兩岸郵政協定 第二節 兩岸海運 一、海峽兩岸間的航運管理及貨運代理 二、海峽兩岸海運協定 三、海峽兩岸直航...